|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79624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19日 |
| 标 题:北海海事局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等9部门关于发布船舶证书“一事联办”服务措施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2024年第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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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践国家“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求,加快北部湾区域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北部湾航运营商环境,2024年7月19日,北海海事局、钦州市行政审批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通告,自2024年7月22日起,在北部湾实施船舶证书“一事联办”服务,现原文发布如下:
北海海事局等9部门关于发布船舶证书
“一事联办”服务措施的通告
为实践国家“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求,加快北部湾区域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北部湾航运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7月22日起,在北部湾实施船舶证书“一事联办”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证书“一事联办”服务措施
申请人可在北海、钦州、防城港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政务中心申请船舶证书“一事联办”服务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实现关联事项一次申请、并联预审、协同办理、快办快结、同步发证。
二、船舶证书“一事联办”服务事项
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审批、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签发、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关联事项。
三、船舶证书“一事联办”适用范围
在北海、钦州、防城港办理登记、检验或营运有关证书,但未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国内航行海船(建造中船舶以及从事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除外)。
四、相关事项
(一)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船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请船舶证书“一事联办”服务。也可同时申请海船转籍登记 “不停航办证”、“一件事一次办”套餐、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等海事政务服务便利措施。
(二)被列入重点跟踪、尚未办结联办部门行政处罚、因提交虚假材料被联办部门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正被相关部门执法协查或被法院查扣的船舶不适用船舶证书“一事联办”服务。
(三)船舶证书“一事联办”不改变对各项业务的申办条件。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在船舶证书“一事联办”期间,申请材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材料。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失效材料取得相关证书的,发证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四)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任一提供服务的联办单位咨询。
附件:1.船舶证书“一事联办”业务办理流程
2.船舶证书“一事联办”服务指南
3.船舶证书“一事联办”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钦州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港海事局 中国船级社北海办事处
北海船舶检验中心 北海市行政审批局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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