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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石工区7户房屋的决定
钦政发〔2021〕17号
因南宁至钦州公路(南间至黎合江段)改扩建项目需要征收钦廉林场立石工区7户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八条规定,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南宁至钦州公路(南间至黎合江段)改扩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钦廉林场立石工区7户房屋及建(构)筑物(见附件1)。
三、征收实施单位: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补偿方案:按照《南宁至钦州公路(南间至黎合江段)改扩建项目钦廉林场立石工区7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2)实施。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征收签约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钦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七、2021年4月27日印发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南宁至钦州公路(南间至黎合江段)改扩建项目钦廉林场立石工区7户房屋的决定》(钦政发〔2021〕6号)作废。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1. 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2. 南宁至钦州公路(南间至黎合江段)改扩建项目钦廉林场立石工区7户房屋征收补偿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