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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城管规〔2020〕2号
钦南区、钦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及时发现处置和有效遏制市容市貌乱象行为,打造干净、整洁、生态、有序的城市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形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开展钦州市主城区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11日
关于开展钦州市主城区市容市貌综合
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及时发现处置和有效遏制市容市貌乱象行为,打造干净、整洁、生态、有序的城市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钦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严禁车辆违章乱停。
(二)严禁乱丢、乱倒、混装垃圾或随意丢弃大件垃圾。
(三)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卖、加工、修配、餐饮、表演、促销以及车辆清洗、维修、出租、销售等经营活动,或在道路两侧堆放物料物品。
(四)严禁开设影响城市容貌的机械租卖场、砂石场、二手车场、石材钢材等建材加工销售点、废旧回收摊点等各类场点。
(五)严禁乱涂乱画、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张贴、拉挂其他影响城市容貌的横幅、标语等宣传品。
(六)严禁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公共停车泊位,私开路口或利用道路路缘、隔离带等公共设施修建、搭建垫坡。
(七)严禁乱搭乱建。
(八)严禁车体不洁,运载易散落、流漏、飞扬物品的车辆未采取车体封闭或覆盖措施及车辆泄露、遗撒污染道路。
(九)严禁施工场所不按要求设置围挡、施工现场作业未采取抑尘措施、施工废水外排等施工乱象问题。
(十)严禁违规架设架空线缆、杆架等设施。
(十一)严禁破坏或擅自占用城市绿化。
(十二)严禁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十三)严禁露天烧烤、焚烧垃圾。
(十四)严禁违规乱排放污水。
(十五)严禁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乱晾晒、乱吊挂物品等有碍市容观瞻的行为。
(十六)严禁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二、存在列入上述整治内容范围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时自行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处罚记录统一向社会公开。
三、不遵守本通告,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各机关、单位、商户请自觉遵守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违反“门前三包”责任规定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5月11日
附件:关于开展钦州市主城区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docx
关联文件:《关于开展钦州市主城区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