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服务中心各窗口:
根据《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钦办通〔2018〕156号)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工作人员纪律管理,营造良好工作作风,现将修改后的《钦州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钦州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2.有关修改情况说明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2月1日
附件1
钦州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促进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运行,现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如下:
一、考勤
(一)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采用面部识别电子考勤。每个工作日上午上、下班考勤时间分别为7:00-8:50,12:00-12:30;下午上、下班考勤时间分别为13:30-13:55,17:00-19:00;每周一和法定节假日后上班的第一天17:00安排学习,下班考勤时间为下午17:30-19:00。窗口工作人员应在上述时段内进行面部识别电子考勤,否则视为非正常考勤。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和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三)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时间需要外出办理公务的,如果影响考勤,按请假制度执行;如果不影响考勤,需要报告首席代表。首席代表上班时间需要外出办理公务的,如果影响考勤,按请假制度执行;如果不影响考勤,应报告市行政审批局效能督查科。
(四)派驻A、B岗首席代表的,应轮岗考勤,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的轮岗安排表送市行政审批局效能督查科备案。
(五)市行政审批局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参加的政治业务学习、各种会议与活动,纳入当天考勤。
(六)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备案工作,定期在市民服务中心内网通报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按月反馈派驻单位,纳入窗口工作人员及其所在窗口单位的考核内容。
二、请假
(一)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带薪年休假和因私离开市民服务中心工作岗位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所有工作人员的请假手续,都必须送市行政审批局,以便进行汇总作为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评价的依据。
(二)窗口首席代表请假。窗口首席代表离开市民服务中心工作岗位需要请假的,1天以内(含1天)由市行政审批局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由市行政审批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将批准后的请假条交市行政审批局效能督查科登记备案。
(三)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应事前填写《派驻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请假条》,窗口工作人员离开窗口工作岗位1天(含1天)以内的,由窗口首席代表或派驻单位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并核准后,交市行政审批局督查科批准;1-2天(含2天)的,由窗口首席代表或派驻单位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并核准后,送市行政审批局分管领导批准;3天(含3天)以上的,由窗口首席代表或派驻单位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并核准后,报市行政审批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将批准后的请假条交效能督查科登记备案。
1.事假。窗口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的,按事假对待,要先请完带薪年休假,再请事假。
2.病假。窗口工作人员病假2天(含2天)以上,需提供就诊证明(如不提交证明则以带薪年休假计,年度带薪年休假休完后以事假计)。
3.带薪年休假。按规定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窗口工作人员,派驻单位及窗口首席代表应在不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休假。带薪年休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其他假类。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陪护假等(法定节假日计入该假期)。
(四)如因特殊情况事前未能及时办理请假备案手续的,需提前半天由首席代表将请假时间及顶岗人员情况口头告知市行政审批局效能督查科,并在假期结束后1天内补办请假备案手续。
(五)假期结束因故需延长假期的,应及时补办续假手续(按照请假程序报批),并交接好相关工作事宜。窗口首席代表应先口头告知市行政审批局效能督查科续假情况,待窗口工作人员假期休满后1天内补交请假条。
(六)如月末考勤机上显示有旷工现象的,需由窗口工作人员拟写“情况说明”,窗口首席代表签字加盖窗口公章后送市行政审批局效能督查科登记备案。
(七)一个月内,除带薪年休假外,窗口工作人员连续请假2天(含2天)以上的,按实际请假天数减去误餐补助。
(八)所有窗口工作人员的请假必须如实、详细填写请假事由,效能督查科予以核实,如有作假,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罚。
三、顶岗(跟班)
(一)安排到市民服务中心窗口临时顶岗或跟班学习人员,顶岗(跟班学习)时间在半个月以上的,应事先征得市行政审批局同意(由派驻单位将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送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效能督查科备案)。
(二)临时顶岗人员、跟班学习人员应遵守市民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只有1名常驻市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窗口,凡需请假的,必须由派驻单位另行安排人员顶岗,不能出现空岗和业务停办现象。
(四)有2名及2名以上常驻市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窗口,请假5天以内(含5天),顶岗人员可在本单位窗口工作人员中内部调剂;前台工作人员请假5天以上,应从后台调剂补上;后台没能安排工作人员补上的,要求从派驻单位另行改派人员顶岗。
(五)顶岗的工作人员如果在面部识别电子考勤机已有识别记录,应进行面部识别电子考勤,如属于临时顶岗且在面部识别电子考勤机无识别记录的,应到市行政审批局效能督查科书面签到考勤。
四、归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未提前告知且不到岗的。
(二)请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
(三)没有按规定办理请假备案手续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假到岗的。
(五)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4次以上的计旷工半天。
(六)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超过1小时的计旷工半天。
(七)当月累计旷工超过3天的,作退回派驻部门处理。
五、运用
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纳入评先评优和绩效考核:窗口工作人员每季度事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累计超过15天而单位没有另行派人顶岗的,或累计旷工达半天的,在“红旗窗口”评比中扣除5分/人次;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而单位没有另行派人顶岗的,或累计旷工达1天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在年度绩效考评中扣除派驻单位年度考评1分/人次(以总分100分计);全年事假累计超过40天、病假累计超过60天而单位没有另行派人顶岗的,或累计旷工达2天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在年度绩效考评中扣除派驻单位年度考评2分/人次。
六、 其他
本规定由钦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2月28日印发的《钦州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派驻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请假条(样式)
派驻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请假条(窗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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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及窗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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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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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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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原因
及去向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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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期限 |
自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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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人员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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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派驻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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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局
督查科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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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局
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1、工作人员外出必须提前请假。 2、确因紧急情况可通电话、短信、微信报领导审批。
3、相关批准手续必须报效能督查科(2558800、2558950 )备案后方为手续完全。
―裁―――――――――――切―――――――――线―
派驻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请假条(督查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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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及窗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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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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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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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原因
及去向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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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期限 |
自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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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人员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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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派驻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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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局
督查科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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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局
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1、工作人员外出必须提前请假。 2、确因紧急情况可通电话、短信、微信报领导审批。
3、相关批准手续必须报效能督查科(2558800、2558950 )备案后方为手续完全。
附件2
有关修改情况说明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钦办通〔2018〕156号)》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审批局组织对2018年2月28日印发的《钦州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作部分修改,并已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条款
将“办法”中第二条“请假”中(一)、(二)、(三)项修改为:
(一)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带薪年休假和因私离开市民服务中心工作岗位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所有工作人员的请假手续,都必须送市行政审批局,以便进行汇总作为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评价的依据。
(二)窗口首席代表请假。窗口首席代表离开市民服务中心工作岗位需要请假的,1天以内(含1天)由市行政审批局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由市行政审批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将批准后的请假条交市行政审批局效能督查科登记备案。
(三)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应事前填写《派驻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请假条》,窗口工作人员离开窗口工作岗位1天(含1天)以内的,由窗口首席代表或派驻单位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并核准后,交市行政审批局督查科批准;1-2天(含2天)的,由窗口首席代表或派驻单位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并核准后,送市行政审批局分管领导批准;3天(含3天)以上的,由窗口首席代表或派驻单位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并核准后,报市行政审批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将批准后的请假条交效能督查科登记备案。
1.事假。窗口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的,按事假对待,要先请完带薪年休假,再请事假。
2.病假。窗口工作人员病假2天(含2天)以上,需提供就诊证明(如不提交证明则以带薪年休假计,年度带薪年休假休完后以事假计)。
3.带薪年休假。按规定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窗口工作人员,派驻单位及窗口首席代表应在不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休假。带薪年休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其他假类。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陪护假等(法定节假日计入该假期)。
二、有关说明
(一)市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请假(含公休、公出),必须严格按修改后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批准手续送市行政审批局效能督查科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后方为请假手续齐全,予以核销电子考勤机相关数据;而未经登记备案的请假,一律视为无效假条,窗口工作人员作空岗处理。
(二)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安排人员顶岗,保证有足够的窗口为群众提供服务,对于请假影响服务群众的窗口人员,效能督查科不予批准或登记备案,窗口工作人员作空岗处理。
(三)因公外出须提前审批,确因紧急公务需要外出,且局领导不在办公室的,可通过电话、短信报领导审批,并在完成公务后补签出差审批手续。
(四)因单位临时公务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请假人员经派出单位向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出具书面公函或相关文件,市行政审批局效能督查科接办公室通知后方予以登记备案,并核销电子考勤机相关数据。
市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考勤管理制度,履行好工作职责,市行政审批局定期在市民中心内网通报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请假报备情况每日反馈派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