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7695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21日 |
| 标 题:钦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考评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退役军人发〔2025〕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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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各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做好钦州市2025年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支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钦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有关要求,拟对2024年度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专业目录内钦州市的培训机构(学校、企业)开展年度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2024年度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考评工作情况的通报》中公布的钦州市19家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
二、考评原则
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给予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等级评定,并淘汰不合格承训机构。对于存在无故不参加年度考评、不配合考评或考评不合格等问题的承训机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承训资格。
三、需提交的材料
承训机构应按以下内容要求,整理编撰考评材料,附目录并装订成册。
(一)《钦州市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项目(专业)申报表》(见附件1)、《钦州市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资质审查表》(见附件2);
(二)办学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三)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场地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
(四)教学计划、教学实习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培训材料一份;
(五)与培训项目(专业)相对应的专、兼职教师花名册一份(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培训项目收费许可证(如有);
(七)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荣誉称号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其他证明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社会效益的材料。
四、评审考核方式
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集中评审+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对承训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评估评分,确定钦州市2025年度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报送要求
(一)各承训机构申报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二)提交的培训项目(专业)必须切合培训对象的实际需求和就业市场需要,按照“谁培训,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经培训合格后,有就业意愿的,就业推荐率要达到90%以上。
(三)各承训机构具体实施的承训项目(专业)方案必须真实可行,不得虚假设定,否则,以违约处理,取消承训资格,或不予结算培训费。
(四)各承训机构须在2025年2月13日前将相关材料扫描压缩打包,以“承训机构名称+考评材料”格式命名文件,发送至邮箱:jzb3688398@163.com,逾期不按要求提交申报考评材料的不予评选,按自动放弃考评处理。
(五)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通知辖区内承训机构按要求参加机构考评工作,并配合做好机构考评相关工作。未尽事宜,联系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联系人:邓辉龙,联系电话:18607772272)。
六、监督管理
(一)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承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取消承训资格,依法追回骗取套取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建立教育培训机构评估与考核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承训机构教学计划和培训方案、教材(讲义)专业等应同时报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退役军人报名登记、上课考勤、培训计划、鉴定考试、推荐就业等原始记录资料,应归档保存五年,以备核查、确认。
附件:1.钦州市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项目(专业)
申报表
2.钦州市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资质审查表
3.钦州市2025年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考评表
钦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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