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1号)要求,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为群众提供更便利的政务服务,现将《钦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一站式”受理专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4日
钦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一站式”受理专窗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需求,加快推进加装电梯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政务服务,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1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持续优化升级我市“放管服”改革,围绕“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基本原则,设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一站式”受理专窗(以下简称受理专窗),实行“一窗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工作模式,全面实现加装电梯“一站式”综合办理。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办理模式。除社区登记、协议和方案公示事项不适宜在窗口受理的事项之外,条件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梯安装告知、电梯使用登记、规划条件核实、消防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或告知)等8个事项,线下申请办理均采用一窗受理、分类审批、集成服务、统一出件模式办理。对于线上申请的,由各单位按照原审批流程完成审批。
(二)设立受理专窗。在市行政审批局商事登记(企业开办)综合窗口设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专窗,将原商事登记(企业开办)综合窗口30号调整为加装电梯受理专窗,市行政审批局安排1名人员负责专窗窗口工作,按照“一窗受理、分类审批、集成服务、统一出件”模式,在规定时限内对审批事项作出审批决定。
1.受理专窗统一收件。(符合条件的当场收件)
受理专窗引导申请人线上申请,对于尚未实现线上申请的事项或申请人要求线下申请的,申请人按照《钦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手册》准备相关材料,在受理专窗一次性提交审批事项所需的一套申报材料。受理专窗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符合受理清单或经业务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接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专窗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受理专窗在接受群众咨询或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核遇到无法确认的情形时,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派专人解答或确认材料是否无误。
2.后台分类审批。(按审批事项规定时限)
受理专窗应在收件后立即将申报材料转给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窗口,电子材料通过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共享,并在规定时限内按有关程序完成办理。
3.集成服务。
受理专窗提供加装电梯政务服务全生命周期套餐咨询服务,为群众提供条件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梯安装告知、电梯使用登记、规划条件核实、消防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或告知)等8个事项的业务咨询和报建流程指引。
4.受理专窗统一出件。
(1)统一出件。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将办理的结果文书或证件(照)转交受理专窗,由受理专窗统一出件。受理专窗对办理结果文书或者证件(照)的所载信息与受理信息进行核对。
(2)材料归档。涉及单一部门事项的审批材料由具体责任单位自行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保存;对于涉及多部门联办事项,受理专窗应将联办事项各个审批环节的审批档案收集统一归档。
(三)审批流程
1.条件审查。申请人完成加装电梯协议签订、公示等前期筹备工作后,到受理专窗提交材料办理条件资格审查手续。受理窗口应在收件后立即将申报材料转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按照相关规定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条件资格审查(不含现场勘验时间)。对业主能出具合法房屋权属证明,住宅满足建筑物结构、消防安全等要求,业主表决比例满足要求的项目,出具具备加装电梯条件书面审查意见;对不满足条件的项目,应书面告知要求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将办理的结果文书转交受理专窗,由受理专窗统一出件。
2.办理建设施工手续。条件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告知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加装电梯工程,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告知,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加装电梯工程,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受理专窗接到线下申请后,立即将申报材料转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其中市自然资源局9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查勘、设计方案修改时间)完成审批,做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决定。
加装电梯工程原则上应使用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含消防审查),不需另行办理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手续。对未使用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加装电梯工程,可将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与施工许可(告知)手续合并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查勘、组织专家审查时间)完成审批,做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
3.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工程进度达到满足电梯安装的条件后,提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办理电梯安装告知手续。电梯安装告知手续可进行线上受理(http://221.7.197.159:8090/gxwsdt/wsbsdt/index.jspx)或线下受理。受理专窗接到线下申请后,立即将施工告知单转市市场监管局窗口。市市场监管局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线上电子告知或线下书面告知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受理专窗接到线下申请后,立即将申报材料转市行政审批局窗口,市行政审批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做出是否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
4.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受理专窗接到线下申请后,立即将申报材料转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市自然资源局在7个工作日内(含现场查勘4个工作日时间)出具核实意见。核实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意见,并书面告知要求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
5.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需包含查验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含消防查验)合格后,应申请办理相关验收备案(或告知)手续。
对加装电梯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消防查验合格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对已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加装电梯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受理专窗接到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线下申请后,立即将申报材料转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查勘时间)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不予备案的,应书面告知要求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
6.统一出件。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审批部门将办理的结果文书或证件(照)转交受理专窗,由受理专窗统一出件。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重要措施。各相关单位务必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安排,切实提高为民服务意识,落实工作责任到人,确定联络员机制,加强工作督导,扎实推进任务落实。
(二)加强协同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相关单位为责任单位,协同做好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指导。对于书面告知要求整改的,各相关单位应加大对整改的指导力度,需要时派经办人员来受理专窗解答或采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全程指导申请人进行整改。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担当,加强协作,精准发力,共同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和实施指导工作,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政策解读。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开展政策解读会、网上互动交流、政策进小区、政策进社区等活动,做好政策汇聚和精准推送,切实推动加装电梯这项民心工程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实施,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四)做好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做好宣传、成果推广工作,提高加装电梯政策的知晓率,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五)加强窗口人员培训。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受理专窗设置,并安排2名专人分别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窗口跟班学习5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加装电梯事项办理涉及到的政策、提交材料、常见问题、注意事项等安排业务骨干对市行政审批局跟班学习人员开展培训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各县区可参照实施。
附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务服务全生命周期套餐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