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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意见汇总表 | |||
| 提出意见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 市财政局 | 一、建议将第十五条“探索建立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收益分配机制,推进公共数据被授权运营方分享收益和提供增值服务。对公共数据来源部门,可按照公共数据市场化利用贡献,进行一般公共财政倾斜。”修改为:“探索建立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收益分配制度,推进公共数据被授权运营方分享收益和提供增值服务。政务部门、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获得的相关收益扣除成本后由政府统筹分配,专项用于支持保障公共数据治理和流通应用等相关领域。对公共数据来源部门,可按照公共数据市场化利用贡献,进行一般公共财政倾斜。”修改理由:根据《广西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修改。 | 采纳 | |
| 二、建议将第二十条“规范开展数据资产评估、数据经纪、数据托管、数据金融、合规咨询等专业服务”中“数据金融”删除,将“优先推动数据在信贷、保险、商贸、租赁、就医等领域的流通和应用”中“信贷、保险”删除。修改理由:在现行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条件下,目前我市暂无合规路径和权限推动金融数据流通交易等工作。 | 采纳 | ||
| 三、建议将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应当会同网信、公安、财政、市场监管、通信管理、密码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流通交易场所履行数据安全责任等情况”中“财政”删除。修改理由:检查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流通交易场所是否履行数据安全责任非财政职责。 | 采纳 | ||
| 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国动办、市乡村振兴局、市医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海洋局、市国资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通管办,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等单位无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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