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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规〔2021〕3号
为切实解决我市社会反映强烈的户外露天唱歌、广场舞及室内场所娱乐活动(以下统称娱乐活动)噪声扰民问题,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区娱乐活动噪声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区域和场所
(一)管控区域。主城区西环北路-西环南路-金海湾西大街-滨江东路-平山大街-扬帆大道-金海湾东大街-325国道-钦州湾大道-西环北路闭合区域,以及上述形成闭合区域的线路周边50米范围为管控区域(详见附件)。
(二)管控场所。管控区域内的公园、广场、城市道路、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及居民住宅区周边。
二、管控要求
(一)医院、学校周边全天时段(00:00至24:00)不宜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活动。
(二)机关、科研单位等办公场所周边上班时段(8:00至12:00、15:00至18:00)不宜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活动。
(三)居民住宅区、公园、广场、城市道路周边午间时段(12:00至15:00)、夜间时段(22:00至次日6:00)不宜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活动。
除上述不宜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活动场所和时段外,其他娱乐活动场所和时段倡导适度开展娱乐性活动,但产生噪声值不能高于60分贝。同时,倡导组织或个人使用耳机等防止噪声扰民的设施设备文明开展娱乐活动。
三、严格依法监督
(一)生态环境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积极组织对疑似噪声污染的场所进行监测取证,对超标的噪声污染源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产生噪声扰民的违规占道经营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影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逢中考、高考期间,或重大活动需要营造安静环境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灵山县、浦北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通告规定,结合实际自行管控娱乐活动噪音问题。
六、投诉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公安热线、12319城管热线。
七、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钦政规3号(关于加强钦州市城区娱乐活动噪声管控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