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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2020-12-17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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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2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员的整体素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员队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复议员的任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

(二)身体健康;

(三)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2017年9月1日前已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由市司法局提名,报市人民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由市司法局统一印制,加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

(二)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四)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未取得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2021年1月1日后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市司法局应当及时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已被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再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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