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9年政府公报 > 第6期 >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钦州市农村留守老年人 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8-05 00:00     来源:钦州市民政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县(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卫生健康局、扶贫办、医保局,钦州港区社会工作局:

现将《关于加强钦州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民政局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司法局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钦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722

关于加强钦州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全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养老服务、生活救助、定期探访、维权帮扶等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农村留守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等9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落实留守老年人赡养责任,依法构建家庭、政府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以村级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网格化服务管理、党建工作站、村级老年协会和农村幸福院等平台为主要载体,结合社会救助和民间团体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力争到2020年,全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定期探访制度、救助保护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

全面推广应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工作管理系统,对全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进行全面登记,并建立动态信息库和动态管理机制。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动态信息库和动态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因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县域、区域范围外出3个月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摸底排查内容主要包括:辖区内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分布、数量、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存在困难等动态信息。根据排查情况,将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老人列入重点关爱对象,进行重点跟踪。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家庭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予以政策支持。

(二)建立定期探访制度

县(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和组织村民委员会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长效机制。村民委员会定期组织人员采取上门探访、电话问候或回访等方式,广泛开展探访活动,与村里的留守老年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基本情况、身体健康情况、安全风险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等,并建立动态台账,每半年更新一次。

(三)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赡养扶养义务人的主体责任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子女及配偶(或其他赡养义务人,下同)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必须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签订委托照顾协议,落实委托赡养责任,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患有严重疾病、已经丧失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家庭内部尽可能协商留下1 名子女在家照料。留守老年人子女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镇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村(居)委会督促农村留守老年人子女及相关家庭成员承担法定赡养责任和义务。

2.落实村(居)民委员会的基础作用

()民委员会要在县、镇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协助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工作和定期探访工作,加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将赡养孝敬老人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人的法制宣传、监督和指导,强化家庭赡养责任。对特困、独居、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年人,村()民委员会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助和帮扶。

3.充分发挥村级公共服务重要作用

利用党建工作站、农家书屋、老年协会、农村幸福院等机构,因地制宜组织老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健身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支持镇、村委建立老年协会或其他老年人组织,支持老年协会与镇、村委签订协议运营和管理农村幸福院等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设施。鼓励留守老年人入会互助养老,以老助老、结对帮扶、抱团养老的方式方法,广泛开展低龄健康老年人扶助高龄、失能老年人的互助关爱活动。

4.充分发挥农村服务设施作用

以镇为中心健全养老设施和服务网络,贯彻自治区1521养老服务示范工程”,推进敬老院、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转型升级,到2020年每个县(区)建成2个以上集养老护理、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于一体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支持各镇在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优先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结合农村社区建设、美丽广西乡村建设,充分整合农村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和闲置设施,持续推进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面向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率。鼓励在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开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每年为65岁以上留守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5.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服务

要结合基层党建、脱贫攻坚、文明城创建等工作,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青少年及社会爱心人士等开展“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志愿帮扶服务”活动。鼓励与留守老年人进行结对关爱,建立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志愿者帮扶和服务活动,利用老年节、春节等节假日开展形式多样的走访慰问活动,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理发、环境卫生清理、房屋修缮等日常生活服务,定期开展心理辅导、情绪疏解、精神关怀、代际沟通、家庭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关爱服务,以缓解留守老年人存在的生产生活困难。

(四)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救助保护机制

全面落实老龄政策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优先纳入社会救助,确保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村民发现留守老年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严重精神疾患、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村委会、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反映,紧急处置后,由镇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要求和分工实施关爱救助。

三、职责分工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牵头,公安、司法、财政、人社、文化、卫健、扶贫、老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养老关爱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合力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二)加强支持保障

各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提供人员保障和措施保障,各司其职合力构建关爱服务体系。

市民政局:牵头做好工作协调,培养壮大农村养老服务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考虑。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统筹辖区养老服务资源,探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逐步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市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侵害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及侵害留守老年人案件要第一时间接警受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落实老年人随迁落户政策,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市司法局: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进村活动,提高农村留守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安全防范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为重病、重残造成行动不便的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市财政局:积极支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升保障水平。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权益。

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市卫生健康委: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年为65岁以上的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牵头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内容。统筹协调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培育和发展农村老年协会,发挥做好留守老年人权益维护和优待工作的作用,加强孝亲敬老社会宣传与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

市扶贫办:落实脱贫攻坚政策,支持做好贫困留守老年人脱贫工作。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市医保局: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升保障水平。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领导

20197月底前,市、县(区)建立由民政牵头,公安、司法、财政、人社、文化、卫健、扶贫、老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每年最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热点难点问题。

(二)及时开展摸底排查工作

20199月底前,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各镇人民政府全面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深入基层调查摸底,认真摸清辖区内“留守老年人”人员底数,准确掌握辖区农村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和存在问题,建立信息台账,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各县(区)民政局要汇总形成本辖区《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等相关表格(附件1-5)及总结报告,加盖公章后于报送市民政局。联系人:归淑怡,联系电话38925533891392,电子邮箱:qzmzflk@163.com

(三)全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

201910月底前,全市所有村(居)委员会要全面建立定期探望制度,落实定期探访人员分工,明确探访职责。并将赡养义务人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村民村规中,督促留守老年人家庭认真履行好监护责任。

(四)做好宣传工作

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把弘扬孝亲敬老文化传统纳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活动中,大力倡导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文明行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挖掘和宣传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附件:

          附件1:钦州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2钦州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委托赡养责任确认书.docx

      附件3钦州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表.doc

          附件4钦州市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doc

       附件5钦州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情况排查表.do

附件1

钦州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留守老人个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文化

程度

£文盲£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校£专科£本科及以上

户籍所

在地

                    县(区)                    镇村(社区)                    自然村(屯)

现居

住地

                      县(区)                    镇村(社区)                    自然村(屯)

身体

情况

£完全自理能力£半自理能力£无自理能力

健康状况

£健康£残疾£患病£其他

是否重度残疾人

££

残疾等级


是否孤寡老人

££

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打工£种养殖业£亲朋救济£政府救济£其他  *注:以上可多选

子女情况

£1£2£3£其他

照料

情况

£子女照料£委托照料£完全无人照料£政府救济£面临流浪乞讨等重大困境

配偶基本情况

夫妻

情况

£双方健在£一方健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民族


现居住地地址


身体情况

£完全自理能力£半自理能力£无自理能力

其他情况


家庭基本情况

子女

姓名

与老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外出务工(出嫁)地点

外出务工(出嫁)时间

是否有赡养能力

未回

年数

联系电话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元)


家庭类型


在家的其他亲属

姓名

与老人关系

联系电话

其他情况









实际赡养情况

子女全部外出

££

是否委托赡养

££

赡养类型

£无人赡养£子女赡养£委托赡养R福利机构临时赡养

受委托赡养人姓名


与老人

关系

受委托赡养人联系电话


受委托赡养人

身份证号码


赡养情况

£赡养情况较好£赡养情况一般£赡养情况较差

关爱工作情况

干部“一对一”帮扶联系情况

姓名

性别

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救助帮扶情况

£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入住养老机构£其他救助  *注:以上可多选

附件2

钦州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委托赡养责任确认书

(县(区)镇村)

留守老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健康£残疾£患病

现居住地


身体情况

£完全自理£半失能失智

£失能失智£残疾

村委联系方式


义务赡养人情况

姓名


关系


联系电话


当前务工(出嫁)地点


外出(出嫁)时间

年月

姓名


关系


联系电话


当前务工(出嫁)地点


外出(出嫁)时间

受委托赡养人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与留守老人的关系


现居住地


委托赡养期限

(义务赡养人外出回到居住地,赡养责任自动转为赡养人)

本人(受委托赡养人姓名)受(义务赡养人姓名)委托,担任(留守人姓名)的委托赡养人,自愿受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具体委托赡养事项及权利、义务由(义务赡养人姓名)与本人协商确定。现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

受委托赡养人:(签字)时间:年月日

监督人(盖章):xx村居民委员会时间:年月日

证明人:(签字)时间:年月日

附件3

钦州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表

(县(区)镇村委会)

探访工作人员姓名


探访时间


农村留守老人姓名


现居住地


照料情况

£子女亲属照料£委托照料£完全无人照料£面临流浪乞讨等重大困境

赡养情况

£受委托赡养人较好履行赡养职责,留守老人生活、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较好保障。

£受委托赡养人基本履行赡养职责,留守老人生活、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基本保障,但老人有发生外出流浪、非法侵害、面临重大困境的潜在风险。

£无人赡养活义务赡养能力不足,留守老人生活、身心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极易或已经出现重大困境。

老人签名或按手印


探访情况(老人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采取措施和下一步计划:



附件4

年月钦州市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

填报单位:县(区)镇村委会填报时间:

地区

前期摸底排查数据

留守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情况

留守老人的赡养责任落实情况

贫困建档情况

留守老人的关爱情况

定期探访

情况

60(含)-64周岁老人

65(含)-79周岁老人

80(含)以上农村留守老人

农村留守老人总数

完全生活自理

半失能、半失智

失能失智

其中:失能高龄

委托赡养

子女亲属赡养

由福利机构临时赡养

完全无人赡养

贫困留守老人总数

建档立卡贫困户(已脱贫)

建档立卡贫困户(未脱贫)

开展关爱农村老人活动(次)

是否有定期探访制度

累计定期探访人次


























































附件5

年月钦州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情况排查表

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单位:人

所属地区

总数

年龄

夫妻情况

健康状况

文化程度

子女情况

子女外出务工情况

家庭经济主要来源

6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

60(含)-65

65(含)-80

80岁(含)以上

双方健在

一方健在

健康

残疾

患病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

1

2

3

务工十年以上

务工五年以上十年以内

务工三年以上五年以内

务工一年以上三年以内

十年以上未回

五年以上未回

三年内未回

两年内未回

一年内未回

打工

种养殖业

亲朋救济

政府救助



























































































































































































































文件下载:

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