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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办〔2018〕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钦州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跟踪监督,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长效机制,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委和管委,市级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以及有责任协助执行审计整改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 审计整改考核内容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考核,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对审计机关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跟踪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涉及整改销号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和处理的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内容有:
(一)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依法执行审计决定书的各项处理、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整顿和改进的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落实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查错纠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完善相关管理体制机制,改进工作的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或移送处理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考核标准
对整改期内按审计报告要求已经整改到位的得满分;未完成整改的,按已整改的审计事项在应整改的审计事项中的占比计分(金额类问题按实际整改到位金额占应整改金额的比例计算得分,非金额类问题以实际完成的整改工作量占应整改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得分),超出整改规定时限直至考核工作组考核时才完成整改的扣分减半。每个审计项目整改考核得分为该项目所有应整改问题得分的平均分。
整改事项在规定时限内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由被审计单位出具延期整改书面说明,制定具体措施及整改期限,并经市审计局同意后该整改事项不列入当年考核范围,调整后的整改期限满后列入该年考核范围。
第五条 考核程序及结果运用
每年12月由市审计局牵头成立考核工作组,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审计整改情况考核。
(一)考核工作组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于当年12月中旬报送整改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考核工作组通过审阅相关书面资料或实地查看等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提出整改考核意见,填写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考核评价资料,并由考核工作组负责人签字。
(三)考核工作组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考核内容进行审核、汇总,并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出具考核结果。
(四)考核工作组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审计整改结果作为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有关负责人评价、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整改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