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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考核暂行办法》(钦政办〔2018〕125号)解读

2019-01-08 16:45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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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要求,各地改革试点正在逐步开展。落实审计决定,强化审计整改,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对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推进慢、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审计监督的实效。近年来,中央、自治区相继出台审计整改相关办法和意见,对审计整改工作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强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及时组织部署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并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明确规定人大、政府、审计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严格规范审计整改工作程序,强化跟踪调研和监督,推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跟踪监督,保障重大政策的部署落实,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尽快制定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考核暂行办法的审议意见要求,出台了《钦州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考核暂行办法》(钦政办〔2018〕125号)。

办法共6条,主要包括审计整改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及结果运用等方面内容。

一、考核范围。审计机关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前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跟踪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涉及整改事项。

二、考核内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书的各项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或移送处理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三、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分金额类问题和非金额类问题,分别采用不同标准计算得分。其中:金额类问题按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到位金额占应整改金额的比例计算得分,非金额类问题以实际完成的整改工作量占应整改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得分。

四、考核程序及结果运用。每年12月由市审计局牵头成立考核工作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情况考核。考核工作组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审计整改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评价、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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