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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办〔2018〕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钦州市“十三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
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根据《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桂政办发〔2017〕198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主要载体,也是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项工作,不断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三、考核内容
(一)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1. 责任制建立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建立情况、责任制建立文件出台情况、责任制设定目标情况、确保设定目标实现采取的保障措施情况、目标责任下达情况等。
2. 责任制实施和检查考核情况。包括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情况、考核执行情况,对所辖镇责任制考核情况等。
3. 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情况。包括考核结果通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和奖惩措施兑现情况等。
(二)森林资源总体状况
包括森林覆盖率、林地保有量等重要指标完成情况。
(三)森林资源培育情况
1. 植树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即考核年度的植树造林合格总面积。
2. 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即考核年度的上一年度下达计划(即跨年度实施)的国家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的沿海防护林和“金山银山”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植树造林合格总面积。
(四)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
1. 林木采伐管理情况。包括采伐限额使用情况和凭证采伐情况。
2. 林地保护管理情况。包括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和面积审核(审批)情况和到期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回收情况。
3. 天然林保护管理情况。包括天然林面积保有量、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情况和天然林保护管理情况。
4. 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包括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有量、生态公益林协议签订情况和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
5. 林业工作站管理情况。包括林业工作站编制落实及人员配备情况、人员业务培训及廉政教育情况、镇林业站设施设备保障情况和森林资源档案微机化管理情况。
6.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情况。包括国有林地保有量、国有林地被侵占及回收等情况,国有林地林木违法、违规流转、占用、调拨、出租、抵押等情况。
(五)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
1. 自然保护区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建设经费落实情况,地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情况。
2. 湿地保护情况。包括违法占用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情况及违法破坏行为的立案及查处情况。
(六)森林防火情况
包括履行防火职责情况、森林火灾受害率、卫星林火热点反馈率、森林防火项目建设情况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发生情况。
(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包括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和无公害防治率、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和除治情况,及林地薇甘菊盖度情况。
(八)林业资金使用情况
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兑付情况、天然林管护资金兑付情况及资金监督管理职能履行情况。
(九)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
包括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情况、查处情况、整改情况和森林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情况。
四、指标考核评分标准
“十三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共设置考核内容9项,共设置考核指标43项。各考核项目设定指标数量和得分值如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3项,分值9分),森林资源总体状况(3项,分值12分),森林资源培育(2项,分值8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15项,分值28分),生物多样性保护(6项,分值12分),森林防火(5项,分值8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3项,分值6分),林业资金使用(3项,分值8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3项,分值9分)。(详见附件2)
五、考核方法
(一)考核组织
钦州市“十三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牵头组成考核组组织实施。
(二)指标考核
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考评组对各项目标任务实地进行检查考评;自治区已进行专项考评的指标,直接采用专项考评结果,不再重复进行检查考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5分以上为“良好”,85分以下、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考核程序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于当年11月组织有关单位对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汇总形成本县区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填报本办法所列的考核指标数据,于11月底将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二)市林业局于当年12月10日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县区进行检查考核和评分,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县区确认。县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林业局提出复核申请,不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无意见;市林业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完成复核后,将考核结果汇总形成本市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于12月15日前将包括所辖县区自查报告和全市各项考核指标数据的自查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林业厅。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奖惩。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市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同时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区域限批措施。
(二)考核问责。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政绩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约谈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同志,责令进行整改。三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对森林资源保护不力,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进行问责。
八、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林业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及时组建考核工作机构和队伍,精心安排,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材料收集整理和考评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和复查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三)遵守工作纪律。要实事求是地报送任务完成统计数据,确保上报的考评指标完成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1.钦州市“十三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和内容
2.钦州市“十三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