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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十三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钦政办〔2018〕66号)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我市印发了《钦州市“十三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钦政办〔2018〕66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方案。
二、指导思想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主要载体,也是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项工作,不断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明确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并围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总体目标和考核办法要求,确定了九项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从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到森林资源总体状况及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资金使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贯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全过程,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二)考核方法及评分标准。采用指标考核和察访核验两种方法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针对每项考核内容重点选取了43项关键指标形成指标体系。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确定分值,分值之和为100分;同时,明确了加分规定和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情形。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四个等级: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5分以上为“良好”,85分以下、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考核办法》的考核程序
(一)各县区于当年11月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考评,于11月底将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二)在各县区自查基础上,市林业局于当年12月10日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县区进行检查考核和评分,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县区确认。市林业局完成复核后,将考核结果汇总形成本市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于12月15日前将包括所辖县区自查报告和全市各项考核指标数据的自查报告报送自治区林业局。
五、《考核办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遵守工作纪律。
(二)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在全市公开,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政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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