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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军分区动员处
关于印发钦州市向入伍大学生发放一次性
奖励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7〕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各县、区人武部,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钦州军分区同意,现将《钦州市向入伍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军分区动员处
2017年7月12日
钦州市向入伍大学生
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工作方案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征兵工作,提高兵员征集质量,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优抚优待工作,激发广大高学历青年参军报国热情,根据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16〕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进一步提高征集兵员质量的意见》(桂政发〔2015〕40号)有关规定,我市决定向入伍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对象
所有当年从钦州参军入伍的大学在校生和应(往)届大学毕业生,包括返乡报名的钦州籍大学生、当年新录取的高校新生以及在钦州学院和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就读的外地籍大学生。已取得大学录取通知书,但未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大学新生不在奖励范围。
二、发放标准
按照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专科学历两个层次发放,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一次性奖励金为5000元,在校生4000元;专科应(往)届毕业生一次性奖励金为4000元,在校生3000元;高校新生按照所录取学历,本科学历一次性奖励金4000元,专科学历3000元。学历认证工作由各县区教育部门会同兵役机关共同组织开展,主要对入伍大学生的入伍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个人银行账号等进行审核,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分别在各县区征兵办和民政部门存档备案。
三、发放方式
由批准入伍地县区民政部门在当年12月底前,结合发放义务兵优抚金将奖励金一并发放给大学生新兵本人或家长。大学生入伍后因拒服兵役或违法违纪等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不享受奖励金政策,当事人必须在退兵后1个月内,向批准入伍地县区民政部门退还一次性奖励金。
四、经费保障
大学生参军一次性奖励金由县区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