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5〕5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95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目标和范围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二)总体目标。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推进区域医疗机构协同发展,强化公立医院社会责任,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群众就医负担明显减轻,满意度明显提升。
2017年全面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得到改善,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降低;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三)改革范围。全市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列入改革范围,包括市一医院及其钦州港区分院、市二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辖区管理的城市公立医院同步启动综合改革。
二、实施步骤
(四)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9月-2016年12月):组织学习考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五)组织科学测算(2016年9月-2017年2月):由市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等单位对药品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政策调整、破除以药补医后的财政补助、改革的预期性指标等重点内容进行科学测算,掌握基础数据,为出台配套政策提供支撑。
(六)制定配套政策(2016年9月-2017年6月):出台药品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人事薪酬制度、分级诊疗、医师多点执业、法人治理建设、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体建设等重点改革政策文件。研究落实城市公立医院破除以药补医后的财政补助。医疗服务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调整方案以市医改领导小组名义报自治区医改办备案。
(七)启动实施(2017年3月):召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动员大会,2017年3月1日启动药品零差率销售,全面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各项重点改革任务。
(八)阶段性评估(2018年3月):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九)总结完善(2018年4月起):对改革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完善政策措施,巩固改革成果,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三、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十)建立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落实政府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和全行业管理。组建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管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卫计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利益相关方任委员。市医管委履行政府办医主体职能,负责市属公立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以及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需要市医管委决策的其他事项。明确办事机构,承担市医管委日常工作。卫计行政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钦南区、钦北区政府也要理顺政府办医体制,明确公立医院的管理形式和机构。(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办,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十一)落实公立医院运营自主权。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采取有效形式建立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医院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工资分配方案等民主管理权。实行院长聘任制、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制,并将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与院长薪酬挂钩。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各级卫计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医疗联合体等可在医院层面成立理事会。(市卫计委、人社局、编办,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十二)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卫计行政部门或专门医院管理机构要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医务人员评价体系。(市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十三)加强精细化管理。坚持“精、准、细、严”的原则,完善医院运行管理制度,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公立医院收支运行。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强化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防止医院高能耗运行。全面分析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成本效率和偿债能力等,作为医院运行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控,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用药和植(介)入医疗器械等行为。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推进预约诊疗、临床路径管理、优质护理。建立医院内部分诊制度和转诊绿色通道,门诊“一站式”服务,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何执业地点。(市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十四)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性增长。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监管,采取处方点评、医师约谈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对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及新特药临床使用的监管。在市卫计部门建立监管平台,重点加强对药占比、门急诊次均费用增幅、出院者人均费用增幅、检查和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卫生材料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指标的监控。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改善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降低药品和卫生材料收入的比重,确保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和发展。力争到2017年底,公立医院门急诊、住院次均费用年度增幅控制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检查收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控制在25%以内,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大于80%,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小于8天,患者门诊、住院服务满意度达到95%以上,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市卫计委、人社局、物价局,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十五)完善多方监管机制。强化卫计行政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建立属地化、全行业管理体制。强化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监督,加强审计监督和内部民主监督。加强医院信息公开,建立定期公示制度,运用信息系统采集数据,重点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医疗机构依法经营、严格自律。建立公立医院质量与安全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健全医患纠纷调解机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计委、财政局、审计局,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四、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十六)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所有城市公立医院推进医药分开,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2个渠道。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5%、财政专项补偿15%的原则进行补偿,市属公立医院财政专项补偿由市财政承担,市辖区公立医院财政专项补偿由市辖区财政承担,各公立医院要做好财政专项补偿预算编制。将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收入统一以2015年自治区卫生决算报表数据为准。(市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十七)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以市为单位,对自治区采购平台公布的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挂网采购目录药品开展带量采购或打包批量采购,合理消化成本,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在保证药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构建以县为单位,县乡村一体化的配送体系。发挥邮政等物流行业服务网络优势,支持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大力发展现代医药物流,探索由讲诚信、有实力的社会零售药店、医保定点药店承担医院门诊药事服务的实现形式和路径。强化药品集中采购与其他改革政策协同推进,实现药品采购效益最大化。自治区采购平台公布的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产品,统一在自治区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市卫计委、发改委、人社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十八)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自治区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的部署,发挥价格管理在调整医院收入结构、完善补偿机制等方面的作用,同步制定调整市属及市辖区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经科学测算,在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费用和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民族医等服务项目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公立医院由政府投资购置的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对符合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贷款或集资购置的大型设备,由政府按扣除折旧后的价格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推进收费方式改革,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积极推行按病种、床日、服务单元等为计价单位的定价方式。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有机衔接。价格调整要充分调研论证,在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从医保配套改革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不同患者群众的承受能力。发挥医保和大病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的保障作用,向自治区有关部门申请将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防范价格异动。加大对价格垄断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物价局、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十九)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政府在明确公立医院的规模和定位的基础上,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对中医医院、精神病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承担疾病康复、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等职能的医院投入倾斜政策。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关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规定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市财政局、发改委、卫计委,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五、强化医保支付和监控作用
(二十)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建立以付费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加快推进临床路径管理,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和覆盖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要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完善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可能出现的推诿拒收病人、降低服务标准、虚报服务量等行为的监管,有效控制医疗成本,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市人社局、卫计委分别负责,市财政局、物价局和钦南区、钦北区政府参与)
(二十一)逐步提高保障绩效。提升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医疗机构应控制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2017年其费用占比不得高于5%。基本医疗保险按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月度控制指标拨付医疗报销费用,缓解定点医疗机构运转压力。将符合条件的日间手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患者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提高保障绩效,逐步实现城乡统一政策、集中联动办公、统一协同监督、方便服务群众。(市人社局、卫计委分别负责,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参与)
六、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二十二)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核定公立医院床位规模、人员编制。新增的编制,应在本地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调剂确有困难的,可核定聘用人员控制数,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在控制数内使用的聘用人员不办理入编手续,名单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在聘期间与编制内人员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直接考核或直接面试的方式引进,结果公开。(市编办、人社局、卫计委,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二十三)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建立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公立医院可根据不同岗位职业风险、技术难度、责任大小等特点,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市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二十四)强化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公立医院负责内部考核与奖惩,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完善公立医院用药管理,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指导意见,制定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市卫计委,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七、构建各类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
(二十五)优化城市公立医院规划布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52号)精神,抓紧完善我市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纳入改革范围尚未完成等级设置和评定的医院要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在2017年2月底前完成设置和评定。深化新形势下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运行质量、效率和协同性。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院床位数达到自治区“十三五”期间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床位使用率在80%以下的公立医院不再进行扩建,对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要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压缩床位。坚持资源共享和阶梯配置原则,公立医院合理配置适宜设备,逐步提高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水平,降低医疗成本。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研究出台医养结合政策措施,鼓励公立医院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更好保障老有所医、老有所养。(市卫计委、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二十六)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进一步明确社会办医准入条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土地、工商、税务等政策,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优先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不断扩大卫生资源总量,力争到2017年底,社会办医疗机构千人床位数达到0.37张以上。选择部分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制试点,加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坚持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工商局、国资委、物价局、残联,市国税局、地税局,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二十七)强化分工协作机制。引导城市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桂卫发〔2015〕36号),引导城市三级医院与下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资源纵向联合体,加快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在医疗联合体内部明确城市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责权利关系,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健全相关管理、运行和考核等机制,并引导开展有序竞争。加强城市公立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沟通与协作,支持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医联体。在统一质量控制标准前提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加快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建立独立的医学影像、病理学诊断、医学检验、消毒供应和血液净化等机构,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大型医用设备共享使用。(市卫计委,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二十八)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和提升服务能力。推进医教研协同发展,全面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18年起全市三级医院临床岗位新进人员须聘用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人员,2019年起全市二级医院临床岗位新进人员须聘用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人员。培训基地要积极扩大全科及儿科、妇产科、精神科、急诊科、病理科、麻醉科等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培训规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专项经费应安排不少于20%的额度优先用于急需紧缺专业的培训。2017年力争实现每万人口拥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加强公立医院骨干医生培养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教育模式及管理方法,强化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加强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培训,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市卫计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八、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二十九)加快构建分级诊疗服务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号),制订出台我市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全面启动,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基层首诊制,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到2017年底,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占全市总诊疗量的比例达到65%以上,减少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市卫计委,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三十)完善与分级诊疗相适应的医保政策。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对符合规定的逐级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降低医保支付比例或按规定不予支付。对慢性病和康复等病种实行按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促进患者到基层就诊。支持以医疗联合体为单位实行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推动医疗联合体内部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力争到2017年底,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2%、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实际平均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50%以上。(市卫计委、人社局,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三十一)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桂卫医发〔2015〕35号),推进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在加强对本单位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依法多点执业。各级卫计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管和指导,做好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和医疗资源稀缺地区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依法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市卫计委、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
九、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三十二)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完善的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动态更新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完善技术标准和安全防护体系,促进医疗卫生、医保和药品采购信息管理等系统对接、信息共享。实现行政区域内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平台对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技术标准应用和数据安全管理。加强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强化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图诊断、远程培训等服务功能,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基本完成所有二级以上医院信息化标准建设,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市卫计委、发改委、工信委、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十、实施保障
(三十三)强化组织保障。各级政府是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将公立医院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各级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围绕公立医院改革政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各部门职责,责任到人,确保落实。明确任务分工,卫计、财政、发改、物价、编制、人社、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对改革的支持和指导,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密切配合,综合推进。
(三十四)加强督导考核。按照国家卫计委、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效果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体改函〔2015〕259号)要求,每年组织开展年度自评工作,自评结果上报自治区医改办。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公立医院改革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评价,进一步加强考核通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送相关情况。
(三十五)及时总结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将新闻素材报送与媒体落地采访相结合,网络主动宣传与舆情舆论引导相呼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及时向社会通报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进展成效,深入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要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妥善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和群众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