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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钦州市水网发达、水库众多。内河农(自)用船舶作为库区和水网地带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辅助刚需,方便了涉水群众的生产生活,但由于此类船舶属于水上安全监管盲区,普遍存在船舶安全性能差、船主或使用人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加上安全管理权责不清晰,存在较大的水上安全事故风险。近年来,全国农(自)用船造成群死群伤险情事故也呈现频发多发态势。为健全完善钦州市水上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促进钦州市内河农(自)用船舶安全规范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遏制内河农(自)用船舶事故发生,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台《钦州市内河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出台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内河小型船舶技术规则(2024)》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9〕89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则和文件要求。
三、总体框架
《办法》共9章34条,包含总则、安全管理职责、船舶备案管理、船舶日常管理、船舶安全标准、操作员安全标准、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责任追究、附则等。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水库等水域)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二)内河农(自)用船舶定义。
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非机动船舶,但不包括渔船、住家船(艇)。
(三)内河农(自)用船舶备案。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理机构开展内河农(自)用船舶备案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辖区)内河农(自)用船舶的备案管理。
(四)内河农(自)用船舶日常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辖区)内河农(自)用船舶的日常管理:明确本级内河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人员;接收内河农(自)用船舶备案材料并现场核实材料真实性,组织开展内河农(自)用船舶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内河农(自)用船舶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按规定上报事故、险情等。
(五)内河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标准。
专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船长不得大于15米、船宽不得小于1.1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超过20千瓦,船体结构牢固、水密;载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数量不超过3人;配备足额、有效的消防、救生等设备;在船体两舷显著位置或在可被观察到的显著位置标明船名。操作员要年满18周岁及以上、65周岁以下,参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基本培训教育,身体健康,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放宽上限年龄。
(六)内河农(自)用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要求。
不得从事客(渡)运和营业性运输,不得在海上航行;在通航水域主航道航行必须注意避让;在夜间航行需配备合格信号灯光和声号设备;不得在禁航水域航行;不得冒险在大雾、大雨、大风、洪水等恶劣天气水情条件下航行;穿越航道时应避免妨碍正常通行船舶的航行安全;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生活垃圾、废弃物、含油废水、农业生产有毒有害废水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固、液体垃圾等。
(七)发生险情、事故的要求。
及时向所在地村(居)委会、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或拨打110、12395等电话报警;搜寻救助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执行;与其他船舶发生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处理。
五、《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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