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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办法》解读

2025-06-11 16:32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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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钦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办法》(钦政办规〔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2428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实施情况,在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本《办法》。

、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六章26包括总则、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程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监督和处罚、附则等

主要内容: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实施范围、征收内容。第二章为收益的申报与核定,共7条。明确了各项收入的核定标准,并就国有独资企业收益收缴扣除内容、参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等特殊事项做了具体规定。第三章为收益上交程序,共1条。明确了收益上交期限和流程。第四章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共6条。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预算绩效管理。第五章为监督和处罚,共6条。明确了办法执行的监督和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明确了办法解释主体及实施日期。附件,共4个。分别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办法》与《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30号)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从20%提高到30%。新办法按照国家、自治区最新要求,明确2025年起,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后,按照30%比例上交收益。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本管理。

(二)新增特殊事项专项上交制度条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4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自治区做法,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专项上交制度”精神,新办法在条中明确: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需要,国有独资企业除按规定上交年度收益外,还需对特殊事项进行专项上交,特殊事项专项上交按照一事一议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一是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并适时调整,提高国有资本收益再分配质效。二是建立对重大支出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进一步提升国有资本收益安排支出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精准性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钦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0777-289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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