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24118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06日 |
|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政办规〔2025〕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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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规〔2025〕2号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6月6日
钦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2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的国有企业(一级企业),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应交利润,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是指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得的股息红利。
(三)产权转让收入,是指国有企业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获得的净收入,以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是指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需要按相关规定对国有独资企业特殊事项进行专项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其他按规定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负责所监管和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确认、支出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实行企业申报、核定上交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范围和比例。
(一)上交范围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二)上交比例
1. 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从2025年起,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后,按照30%比例上交收益。
为支持微利国有企业加快发展,国有独资企业年净利润不足100万元的,免缴当年按规定应上交的利润。国有独资企业有特定目的利润的,其应交利润按照一事一议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需要,国有独资企业除按规定上交年度收益外,还需对特殊事项进行专项上交,特殊事项专项上交按照一事一议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交。
3.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实行全额上交。
第七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如实填报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时足额申报,不得占用或拖欠。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申报,并附送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比例计算申报。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在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通过分配方案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完成产权转让法定程序并获得转让收入后30日内,由转让产权的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产权转让批准文件和经核销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完成企业清算法定程序后30日内,由清算组(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清算批准文件,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报送经核销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企业清算收入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依次扣减清算费用、共益债务、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欠缴税款并清偿普通债务后的清算净收入为基础申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相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按照相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免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零申报。
第九条 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负责对所监管和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进行审查和核定。
第十条 企业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巨大减收增支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的,可提出缓交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缓交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向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申请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转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审核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收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
(二)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送交复核意见。
(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依据复核意见,正式核定应交项目和金额,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同时通知市财政部门通过电子税务局核定费源信息并推送至企业(缴费人)。
(四)企业依据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缴费信息,并及时向税务部门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五)税务部门按程序进行征收缴库,出具缴款凭证。
(六)企业应及时下载打印国有资本收益缴款凭证并抄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
企业应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交纳。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切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对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强化资本金注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更好发挥对重要行业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重点用于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决策部署,保障国家战略、安全和自治区以及我市重点工作等需要,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机构调整,对下级政府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等。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依据市人民政府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和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以及特定用途,统筹安排确定。
按照“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原则,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原则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缴库的预算科目,使用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相关类、款、项、目级科目。
第十五条 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0〕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按不低于当年收入的30%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要求适时调整调入比例。
第十七条 企业可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支持方向和企业发展需要,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资金需求。市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预算审核和管理,坚持政策导向,区分轻重缓急,提升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精准性。严格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一般无需层层注资,若确需收回应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费用性支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对重大支出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加强新增项目支出审核,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重点关注落实国家战略情况、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整、正确地申报和交纳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机构、企业和个人不得隐匿、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企业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和监督,并依照规定组织企业及时足额上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缴库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严格按收益支持的范围使用,定期将收益使用情况报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对故意隐匿、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红利)申报表
3.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附件1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年度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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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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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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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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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
|||||||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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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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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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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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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申报数 |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单位审核数 |
财政部门 复核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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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合并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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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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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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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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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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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上交利润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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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上交利润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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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本期应交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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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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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减:本期已交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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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应交(退)利润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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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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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度审计报告 2.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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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
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2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红利)申报表
年度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
企业名称 |
|||||
|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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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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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处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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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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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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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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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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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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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
项目 |
申报数 |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单位审核数 |
财政部门复核数 | ||
|
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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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亏损以“-”号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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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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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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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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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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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
8 |
应付国有股权股息、股利 |
||||
|
9 |
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
||||
|
10 |
减:本期已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
||||
|
11 |
应交(退)国有股股息、股利 |
||||
|
附送资料 | |||||
|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其他资料 | |||||
|
声明 |
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
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3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年度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
名称 |
||||
|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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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企业国有产权及其交易情况 | ||||
|
企业名称 |
组织形式 |
|||
|
注册地址 |
所处行业 |
|||
|
注册资本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
账面资产总额 |
其中:固定资产 |
|||
|
国有净资产 |
资产评估值 |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机构地址 |
|||
|
结算银行 |
结算账户 |
|||
|
财务经理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标的 |
占国有净资产比重 |
|||
|
转让底价 |
实际成交价 |
|||
|
合同签订日 |
交易结算日 |
|||
|
价款结算方式 |
价款结算时间 |
|||
|
受让方有关情况 | ||||
|
名称 |
性质 |
|||
|
注册地(或住所) |
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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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
项目 |
申报数 |
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数 |
财政部门复核数 | |
|
1 |
实际转让收入 |
|||
|
2 |
减:转让费用 |
|||
|
3 |
转让净收入 |
|||
|
4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
5 |
应交产权转让收入 |
|||
|
附送资料:1.国务院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文件;2.资产评估报告;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4.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5.产权转让合同;6.其他资料 | ||||
|
声明 |
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4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年度
|
申报单位(清算人或管理人)基本情况 | ||||
|
批准成立单位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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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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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企业清算基本情况 | ||||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
|
所处行业 |
组织形式 |
|||
|
注册资本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
原法定代表人 |
原财务负责人 |
|||
|
账面资产总额 |
其中:固定资产 |
|||
|
账面负债总额 |
账面净资产 |
|||
|
审计机构 |
法人代表 |
|||
|
资产评估机构 |
法人代表 |
|||
|
清算终结日(或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日) |
||||
|
清算收入申报情况 | ||||
|
项目 |
申报数 |
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数 |
财政部门复核数 | |
|
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 |
||||
|
减:清算费用 |
||||
|
减:共益债务 |
||||
|
剩余清算收入 |
||||
|
减: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 |
||||
|
减:缴纳欠交税费 |
||||
|
减:清偿普通债务 |
||||
|
清算净收入 |
||||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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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送资料: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2.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3.清算审计报告;4.其他资料 | ||||
|
声明 |
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资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清算人或管理人代表(签章): (代公章) 年 月 日 | |||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