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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解读

2023-08-11 09:58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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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331号)精神,市被确定为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试点城市,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细化工作流程,完成项目建设各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专业优质资源投入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进一步推动养老设施建设、养老机构培育、养老人才培养、养老服务创新,挖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效模式,健全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度机制。

三、实施范围

具有钦州户籍,长期居住在本市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可列为服务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经济困难老年人。具体包含以下五类人群:

1.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2.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

3.收入低于每人每月1530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收入低于每人每年9000元的农村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4.其他根据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组、中间偏下组的老年人;

5.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的存在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

(二)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失能等级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认定,或依据县区相关标准确定的轻度及以上失能。

四、实施内容

项目实施周期1年,主要实施两项重点任务:一是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二是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五、补助政策

(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根据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实际产生金额,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适老化改造不超过3000元,智能化改造不超过2000元。

(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根据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际产生金额,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服务补助。

六、实施主体

(一)服务实施主体。由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各县区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服务提供主体。

(二)评估实施主体。由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各县区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以及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等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及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为失能等级认定、经济状况调查评估、服务评价等第三方评估机构。

七、服务流程

主要分为摸底评估、按需建账、走访调研、签订协议、提供服务、质量跟踪、服务终止等七项流程。

八、实施步骤

共分为四个阶段,即动员部署阶段(20237月至9月)、组织实施阶段(202310月至20245月)、考核评价阶段(20246月上旬)、经验总结阶段(20246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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