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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17696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3年07月26日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政办〔2023〕25号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1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8-11 09:55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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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

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

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2325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726        


钦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

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331号),我市入选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建设城市。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细化工作流程,完成项目建设各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专业优质资源投入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进一步推动养老设施建设、养老机构培育、养老人才培养、养老服务创新,挖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效模式,健全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度机制。

二、实施范围

具有钦州户籍,长期居住在本市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可列为服务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经济困难老年人。具体包含以下五类人群:

1. 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2.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

3.收入低于每人每月1530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收入低于每人每年9000元的农村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4. 其他根据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组、中间偏下组的老年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450/月、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83/月可纳入服务对象);

5. 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的存在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

(二)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失能等级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认定,或依据县区相关标准确定的轻度及以上失能。

三、实施内容

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主要实施两项重点任务。

(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1. 服务内容。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给予经费补助,根据服务对象失能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情况,按照《钦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附件1),对其居家环境进行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生活品质。其中:适老化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浴室、厨房、客厅等重点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为老年人居家安全和上门服务人员有效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智能化改造要在适老化改造的基础上,为老年人住所安装必要的网络连接设备、紧急呼叫、体征监测、视频语音通话等基本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

项目实施前已享受我市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家庭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中只进行智能化改造,同一家庭有2名及以上(含)服务对象的,不再重复补助共同使用的适老化、智能化改造设施设备。

2.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实际产生金额,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适老化改造不超过3000元,智能化改造不超过2000元。属于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以外、服务对象自愿付费的部分,由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予以明确。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各县区可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和财力情况,出台扶持政策,提高补助标准。

3.目标任务。全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任务不少于1900张(服务对象不少于1900人),其中: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任务不少于20灵山县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任务不少于630张,浦北县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任务不少于510张,钦南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任务不少于370张,钦北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任务不少于370要求2023年完成目标任务的40%20245月底前完成全部目标任务。

(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1.服务内容。根据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情况,为有相关需求但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按照《钦州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附件2),为服务对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护、基础护理、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对象不得同时享受项目资金支持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项目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1人次是指项目执行时间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30次以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项目实施前已享受我市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家庭可享受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

2.补助标准。根据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际产生金额,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服务补助。属于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以外、服务对象自愿付费的部分,由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予以明确。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各县区可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和财力情况,出台扶持政策,提高补助标准。

3. 目标任务。全市提供不少于3800人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其中: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任务不少于120人次灵山县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任务不少于1020人次,浦北县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任务不少于890人次,钦南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任务不少于970人次,钦北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任务不少于800人次要求2023年完成目标任务的33%20245月底前完成全部目标任务。

四、实施主体

(一)服务实施主体。由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各县区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服务提供主体,其中,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涉及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可由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实体运营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家装、通讯、科技类等企业承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可由依法注册登记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含有养老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接(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支持优先选择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二)评估实施主体。由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各县区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以及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等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及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为失能等级认定、经济状况调查评估、服务评价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入户评估小组应由医生、护理员、评估员等人员组成。评估经费根据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任务目标数,由市财政按100/人的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各县区财政配套。

五、服务流程

(一)摸底评估。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各县区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开展排查摸底,并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和经济状况评估,确定服务对象并填写《钦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申请表》(附件3)。对已被医保部门认定的失能人员不再重复进行失能等级认定,对当年已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对象不再重复进行经济状况调查评估认定。

(二)按需建账。由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各县区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综合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对象需求意愿,对每位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和需求、评估方案进行登记,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建立工作台账。

(三)走访调研。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根据评估实施机构制定的等级评定和需求报告,实地走访了解服务对象特殊服务需求、身体状况、床位建设需求和家庭居住环境等情况,细化服务实施计划,确保老年人基础信息、服务机构信息、第三方评估机构信息、床位信息、设备信息、服务协议、服务数据、评估结果等录入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管。

(四)签订协议。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及家属协商确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计划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代理人)签订协议,约定建设内容、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收费等内容。

(五)提供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根据协议派出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服务团队,为老年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需统一使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录入项目进度,实行服务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六)质量跟踪。服务机构应定期评估服务对象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服务对象健康状况、服务需求等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项目资金资助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设施、设备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七)服务终止。老年人去世、住院、搬家或出现其他妨碍服务持续的情形时,服务终止。服务机构要及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及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79月)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各县区按照要求,部署本辖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工作,组织辖区各有关部门、镇(街道)、村(社区)广泛开展宣传,增强项目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所属镇(街道)提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申请,并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程序做好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10月至20245月)。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机构对老年人的家庭环境进行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并完成设施设备的调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计划派出相关专业人员,为签约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不符合规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满意率低于50%以及项目实施内容不能按文件要求接入系统管理的,应要求服务机构限期整改或收回已发放的项目资金。

(三)考核评价阶段(20246月上旬)。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各县区要于2024610日前将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组织实施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亮点成果、绩效评价等形成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联合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2024615日前收集整理工作台账资料和撰写工作总结,做好迎接国家、自治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验收工作。

(四)经验总结阶段(20246月下旬)。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各县区要注重发掘总结本辖区项目典型案例和有益探索,通过项目实施,培育一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人才队伍,引进一批扎根本地、服务优质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标准化操作流程,创新服务内容,复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项目取得点上突破、面上拓展的良好效果。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工作,及时制定细化方案,并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工作专班,明确实施步骤、时间节点,定期分析项目推进情况,研究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确保项目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开展业务指导、政策指引、监督管理等工作,进一步规范提升行动项目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拨付保障工作,确保项目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如期完成支出进度考核指标。

(二)加强工作调度。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项目工作进展实行“季调度”。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开展“月自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工作进展实行联合“月跟踪”,及时跟进督促执行进度、绩效评价和项目效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三)加强资金管理。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市、县区财政统筹配套项目实施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

(四)加强政策宣传。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各县区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家庭养老床位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建设标准、扶持政策,积极引导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老年人以及家属广泛参与,将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理念实践传递到千家万户,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

附件:1.钦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

2. 钦州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

3.钦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