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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钦州市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县区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成效作为30项重大政策激励工作项目之一,纳入对各省(市、自治区)的激励支持。2021年,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财政厅出台了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激励支持的实施办法。2022年,水利部在总结以往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措施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对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措施及实施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为强化河长制湖长制正向激励,充分调动和激发各县区全面强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激励效果,加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县区激励支持力度,结合实际,制定《钦州市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县区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水利部关于印发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2〕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水河湖〔2021〕11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8条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激励对象。明确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成效显著的县区实施激励奖励,每年激励奖励考核综合排名前2位的县区。
(二)激励奖励的标准要求。一是全面落实河湖长制;二是河湖管护成效显著;三是工作推进力度大质效高。
(三)取消激励奖励资格的情形。一是国家、自治区督查及有关专项督查检查发现重大涉河湖问题的;二是国家、自治区挂牌督办涉河湖问题未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三是水利部和自治区部署的涉河湖有关专项整治行动年度任务未完成的。
(四)评选程序。评选工作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当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排名第一、第二的县区给予激励。拟激励奖励名单在市水利局网站公示后,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激励奖励办法。在安排水利资金时对市人民政府审定激励的2个县区给予倾斜支持,并在市水利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奖励。具体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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