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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73939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2年12月23日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县区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政办〔2022〕41号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3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县区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12-23 11:12     来源:钦州市河长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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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县区
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2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钦州海事局、广西沿海水文中心: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县区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3日


钦州市对河长制湖长制

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县区

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工作要求,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县区强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河长制湖长制正向激励,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2〕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水河湖〔2021〕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成效显著的县区实施激励奖励。每年激励奖励2个县区。

第三条  激励奖励的县区应当符合下列标准要求。 

(一)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河长制湖长制部署要求,全力推动河长制湖长制“有名”、“有实”、“有能”、“有效”,坚决打好河湖管理攻坚战,深入开展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河湖采砂综合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河湖水质水环境改善、水生态治理修复、美丽幸福河湖建设等重点工作,真抓实干、担当作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河湖管护成效显著。 

1. 河湖“清四乱”情况。落实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成效明显;自治区和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的暗访抽查情况好,没有发现新增的重大乱建、乱占问题,发现问题少且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河湖面貌明显改善。

2. 河道采砂管理情况。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总体平稳有序,责任制度落实到位,监管严格,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组织编制采砂管理规划,规范河道整治砂石综合利用,有力有效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

3. 河湖空间管控情况。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扎实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展快,基础性、技术性、政府公告等工作完成情况好;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实施情况好;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成果应用情况好,形成各部门共同管控、社会各界共同遵守的河湖保护“红线”。

4. 美丽幸福河湖建设情况。注重河湖系统治理、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制定有力可行的方案,按时按质完成评定工作,群众获得感、幸福感高;积极推进县区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实施、健康评价等工作。

5. 河湖系统治理情况。河湖连通性好,河湖水质水环境、水生态明显改善,水生态治理修复力度大,成效明显,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成绩突出。

(三)工作推进力度大质效高。 

1. 以县区党委和政府文件或总河长令及时部署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河湖“清四乱”、河湖水域岸线清理整治等专项行动,县区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2. 县区河长湖长组织研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中重大问题,对中央、自治区和市河湖管理专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作出批示,督促问题整改;县、镇级河长按工作要求积极履行巡河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中重大问题。

3. 以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县区党委和政府文件、总河长令或组织人事部门文件对河长制湖长制考核、问责、激励、表彰等作出规定,并能认真执行。

4. 河湖管理督查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力度大。中央、自治区和市组织的河湖管理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媒体曝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好;对举报反映问题能及时调查处理并按时提交报告。

5. 改革创新意识强,攻坚克难力度大。结合县区实际,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出台河长制湖长制有关法规制度办法;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河湖管护长效机制,河湖管护工作有创新、有亮点;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落实河长制湖长制考核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能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出台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政策措施,有明确的资金渠道,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经费,并完成资金实际支付;县区河长制办公室组织有力,人员到位。

6. 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化平台运行良好,充分应用广西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广西河湖长APP、广西河道采砂“互联网+”监管系统,提高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成效。

7. 河长制湖长制宣传普及力度大,有效将河长制湖长制纳入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意识强,新闻媒体和群众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群众投诉举报河湖管护问题能及时整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县区,取消当年度激励奖励资格。 

(一)国务院大督查、自治区政府督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专项督查检查发现重大涉河湖问题的。 

(二)国家、自治区挂牌督办涉河湖问题未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三)水利部和自治区部署的涉河湖有关专项整治行动年度任务未完成的。 

第五条  评选工作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当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县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符合激励奖励标准的,给予综合评价排名第一、第二的县区激励名额。拟激励奖励名单在市水利局网站公示后,按市相关规定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激励的2个县区,我市在水利资金安排时给予倾斜支持,并在市级水利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并于年底将使用情况报告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