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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我市对海洋乡镇船舶进行了核查造册,为明确船舶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船舶安全生产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促进船舶规范化管理,出台了《钦州市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出台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20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船舶定义。海洋乡镇船舶是指未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册管理,由钦南区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居委会核查造册并纳入乡镇安全监管的海洋船舶。
(二)明确适用范围。海洋乡镇船舶在本市行政区域海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明确船舶管理存量过渡原则。对船舶管理提出了“存量过渡、只减不增”的原则。
(四)明确船舶核查造册工作。明确由钦南区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居委会负责本对辖区内海洋乡镇船舶进行核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按“一船一档”进行编号造册,喷刷船舶管理号,纳入乡镇安全监管。
(五)明确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厘清政府、管理部门、村委会三类管理边界,从钦南区、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不同层次提出了属地管理的职责,从相关职能部门层面上提出了行业管理职责,从船舶所有人方面明确了主体责任。
(六)明确船舶核查造册工作。明确由钦南区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居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海洋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按“一船一档”进行编号造册,喷刷船舶管理号,纳入乡镇安全监管。
(七)明确海洋乡镇船舶日常管理。一是规定海洋乡镇船舶不得参与走私、偷渡、非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明确海洋乡镇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定。三是明确海洋乡镇船舶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是明确海洋乡镇船舶应急管理规定。
(八)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明确海洋乡镇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违反船舶安全有关规定,以及船舶监管单位工作人员未履行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理措施。
(九)明确海洋乡镇船舶具体核查造册建档、转让管理办法由钦南区人民政府、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另行制定。
四、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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