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73799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16日 |
|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政办规〔2022〕10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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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
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规〔202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16日
钦州市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乡镇船舶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2019〕4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乡镇船舶系指未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册管理,由钦南区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居委会核查造册并纳入乡镇安全监管的海洋船舶。
第三条 海洋乡镇船舶在本市行政区域海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与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洋乡镇船舶实行存量过渡、只减不增。
第二章 核查造册
第五条 钦南区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居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按“一船一档”进行编号造册,喷刷船舶管理号,纳入乡镇安全监管,建立海洋乡镇船舶管理档案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账。
第六条 海洋乡镇船舶核查内容如下:
(一)船舶所有人的身份情况,依法核实、收集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船舶的用途、船舶主尺度、船体材质、主机种类、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情况,收集相关佐证材料。
(三)船舶权属来源的情况,收集船舶所有人、村(居)委会等有关佐证材料。
(四)船舶具备海洋乡镇船舶安全技术最低配备标准条件要求的有关情况,收集有关佐证材料。
(五)其他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钦南区人民政府、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负责辖区内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本级承担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落实人员、场所、设备,将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二)钦南区建立区、镇(街道)、村(社区)、海洋乡镇船舶所有人四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建立片区、社区、海洋乡镇船舶所有人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钦南区人民政府与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与辖区有关居委会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加强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建立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海洋乡镇船舶安全隐患治理、“三无”船舶清理取缔等专项整治行动。
(四)建立健全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及应急联动机制,组建镇(街道)、村(社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五)引导组建海洋乡镇船舶管理公司(合作社),鼓励、推动海洋乡镇船舶纳入公司或合作社管理,提高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组织化管理水平。
(六)督促指导辖区沿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海洋乡镇船舶管理的政策。
(七)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钦南区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海洋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建立健全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每年与辖区内有关村(居)委会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村(居)委会落实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
(三)每年定期对海洋乡镇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船体及配备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不定期组织开展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生产检查,对非法载客、非法从事营业性运输、超核定人数搭载、超报备水域航行、不具备安全适航条件离港等行为进行教育和劝阻;不服从劝阻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或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建立完善海洋乡镇船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防台风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做好防汛防台风等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六)定期组织海洋乡镇船舶操作人员进行水上安全知识及技能培训。
(七)开展海洋乡镇船舶核查、编号造册工作。
(八)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钦南区沿海镇(街道)有关村(居)委会对辖区内海洋乡镇船舶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海洋乡镇船舶所有人签订船舶安全责任书,督促船舶所有人落实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督促船舶所有人落实船舶日常安全检查,按要求配备和使用救生、消防、信号、船载定位终端等安全设备,保持船舶安全适航。
(四)在台风等恶劣天气影响期间,协助组织辖区海洋乡镇船舶回港避险,及时收集船舶回港、人员上岸等情况并报告上级。
(五)海洋乡镇船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上报,积极组织救援,做好善后工作。
(六)配合开展海洋乡镇船舶执法检查活动、安全生产培训、应急救援演练、安全隐患整治等工作。
(七)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居委会负责辖区内海洋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在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领导下开展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海洋乡镇船舶所有人签订船舶安全责任书,督促船舶所有人落实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每年定期对海洋乡镇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船体及配备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不定期组织开展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生产检查,对非法载客、非法从事营业性运输、超核定人数搭载、超报备水域航行、不具备安全适航条件离港等行为进行教育和劝阻;不服从劝阻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或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落实船舶日常安全检查,按要求配备和使用救生、消防、信号、船载定位终端等安全设备,保持船舶安全适航。
(五)定期组织海洋乡镇船舶操作人员进行水上安全知识及技能培训。
(六)建立完善海洋乡镇船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防台风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做好防汛防台风等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在台风等恶劣天气影响期间,组织辖区海洋乡镇船舶回港避险,及时收集船舶回港、人员上岸等情况并报告上级。
(七)海洋乡镇船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上报,积极组织救援,做好善后工作和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八)配合开展海洋乡镇船舶执法检查活动、应急救援演练、安全隐患整治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九)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海事、交通运输、应急、公安、海警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监管,指导钦南区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居委会履行海洋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处理海洋乡镇船舶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并通报其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居委会;协助开展海洋乡镇船舶操作人员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海事部门负责海上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通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发现的海洋乡镇船舶安全隐患及相关信息给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居委会;协助海(水)上搜救中心开展水上救援;协助开展海洋乡镇船舶操作人员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海洋乡镇船舶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的经营行为,并通报其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居委会。交通运输部门所属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指导海洋乡镇船舶核查造册单位依照《钦州市海洋乡镇船舶安全技术最低配备标准》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
应急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配合农业农村、海事、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公安、海警部门负责海洋乡镇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海洋乡镇船舶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海洋乡镇船舶参与走私、偷渡、非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海洋乡镇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备规定,积极参与编组生产。
(二)配齐有效的救生、消防、信号、船载定位终端等安全设备。
(三)仅限于在本市管辖海域内航行作业,海上航行作业范围距离最近陆地不超过10海里。
(四)严禁超抗风等级出海航行。能见度不良,应谨慎出海。
(五)海洋乡镇船舶载人数量必须在核定范围内,严禁超载、非法载客。船长12米以下,船上总人数3人以下;船长12米以上18米以下,船上总人数6人以下;船长18米以上24米以下,船上总人数8人以下。
(六)严格遵守船舶防污染等有关规定,严禁倾倒油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入海。
(七)遵守船舶避碰规则及其他航行规定,严禁在航道内进行锚泊、捕捞作业。
(八)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海洋乡镇船舶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一)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水上安全知识及技能培训后方可操作船舶。
(二)严禁酒后操作和疲劳操作。
(三)临水作业必须按规定穿戴救生衣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海洋乡镇船舶应急管理规定:
(一)加强船舶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船舶适航。
(二)保持船载定位终端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通讯畅通。
(三)遇到险情,及时报警,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四)遵守防汛防台风等应急避险规定,收到预警信息,按要求回港避险。
(五)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海洋乡镇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违反船舶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海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海洋乡镇船舶具体核查造册建档、转让管理办法由钦南区人民政府、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钦州市海洋乡镇船舶安全技术最低配备标准
附件
钦州市海洋乡镇船舶安全技术最低配备标准
为加强我市海洋乡镇船舶管理,确保船舶技术状况处于良好状态,参考《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相关标准,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基本技术要求
(一)船体结构。
1. 金属船舶:外板、甲板、焊缝无渗漏、严重腐蚀等现象。
2. 玻璃钢船舶:外板和甲板无分层、渗水等现象。
3. 木质船舶:外板和甲板无严重损坏或腐烂、渗水漏水等现象。
(二)动力机械。应安装可靠且有防止对人身造成意外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电源设备。应采用蓄电池或小型发电机供电,供电设备应安全、可靠,输出电压不大于36伏。
二、最低设备配备要求
(一)罗盘或指南针1个(或船用电子导航设备1台)。
(二)船用工作救生衣每人1件。
(三)白环照灯1盏或手电筒1支。
(四)有效的声响器具1个(可用哨子替代)。
(五)船用救生圈1个。
(六)船长12米以下船舶应配备1具容量不少于4kg的干粉灭火器;船长12米及以上船舶应配备2具容量不少于4kg的干粉灭火器。
(七)相应号灯号型。
(八)按规定配备船舶定位终端。
三、航区及抗风等级限制
船舶应在距岸或庇护地(陆地)10海里以内、排筏应在距岸或庇护地3海里以内,风力不超过蒲氏风级6级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四、船员配备要求
海洋乡镇船舶应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最低船员配备标准配齐船员或操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