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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解读

2022-04-20 18:3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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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实现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态化、法治化、规范化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在文明城市创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城市环境、城市形象有了很大的改观,城市品质有了较大的提升。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政府规章,通过立法加以固化,建立长效机制,对实现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态化、法治化、规范化非常有必要。 

(二)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水平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钦州市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市民不文明现象仍时有发生。如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高空抛物、乱扔垃圾、占道经营等。市民要求通过立法来对不文明行为进行规制的呼声很高。 

二、制定的依据 

《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钦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主要内容 

《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5条。其中,第1条至第5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等内容;第6条至第11条规定鼓励促进的相关内容;第12条至第14条规定不文明行为治理的相关内容;第15条至第22条规定监督与考核的相关内容;第23条至24条规定法律责任;第25条规定《办法》施行日期。 

(二)主要特点 

一是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群体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明确其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二是针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文明行为鼓励支持措施进行明确。规定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方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文明服务品牌等创建活动;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制度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困难帮扶制度;鼓励单位在招考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文明先进人物。 

四是《办法》还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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