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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钦政办〔2021〕10号)解读

2021-05-08 18:11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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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1号)对自治区和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并要求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稳妥推进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区财政关系,制定《钦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钦政办〔2021〕1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号)有关精神,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1号)的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并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广西自然资源领域机构改革方案和相关制度紧密结合。

三、划分责任原则和思路

结合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以下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在桂政办发〔2017〕10号和桂政办发〔2020〕91号文件确定的地方财政事权范围内,一是将适宜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上移,进一步明确市人民政府在全市统筹自然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完善自然资源体制机制等方面的职责;二是将适宜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下移,强化基层政府贯彻执行上级政府政策的责任,将属于地方职责,且与地方居民直接密切相关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确定为县区人民政府财政事权;三是将区域影响较大市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确定为共同财政事权。

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

(一)合理划分市级以下各级政府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

(二)坚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一是对于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经费;二是对于县区的财政事权,由县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三是对于市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比例、按项目、按隶属关系等分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主要内容

将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7大项划分,并结合现行政策,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明确市和县区的支出责任。主要如下: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包括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组织实施,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海域海岛和地理国情调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市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包括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筹管理,国有土地收储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监督实施,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需要市级落实的任务;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和监督实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全市性及市级、县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受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

(四)生态保护修复。包括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家、市、县公园建设与管理等。

(五)自然资源安全。包括矿业权出让和管理,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和钟乳石管理,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盘活存量土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地图监管及国家版图教育;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疫情)、跨区域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应急测绘、隐患调查评价、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地质灾害防灾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建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等。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包括制定全市县区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及自然资源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行业监管、宣传、培训、军民融合,自然资源广西卫星应用技术中心市级分中心,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

五、配套措施

一是切实强化责任落实,二是强化各级财力保障,三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四是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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