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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572837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1年04月29日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政办〔2021〕10号发布日期:2021年05月08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08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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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以下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2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钦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以下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1号)精神,现就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市本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组织实施,市本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市本级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测量标志保护,全市海域海岛和地理国情调查,全市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全市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市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区和全市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组织实施,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测量标志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中央政府委托市、县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属市级登记范围或跨县区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级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政府委托县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属县区登记范围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区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市本级国有土地收储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县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 国土空间规划。将全市性、跨区域、跨流域以及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监督实施,报市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需要市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和监督实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自治区和市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全市性及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市性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本级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将受全国性、全区性、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县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维护市级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市直属管理的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等事项,市级发证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市开展的国土综合整治,对市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对市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国土综合整治,对跨县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以前关闭的和因中央、自治区、市产业政策与规划关闭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非自治区、非市直属管理的自治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以及国家、自治区、市、县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自治区、市、县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救护),根据建立国家、市、县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推进国家、市、县公园建设与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和县区开展的国土综合整治,对县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集中的,或生态损害责任明确,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因县区产业政策与规划关闭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县级发证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救护)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矿业权出让和管理,市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市辖区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和钟乳石管理,市辖区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盘活市辖区内存量土地,市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地图监管及国家版图教育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疫情)、跨区域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矿业权出让和管理,县区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县区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和钟乳石管理,县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盘活县区存量土地,县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地图监管及国家版图教育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测绘、调查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防灾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市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建设,林业草原防灾减灾,跨国境跨区域和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及市级自然资源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行业监管、宣传、培训、军民融合自然资源广西卫星应用技术中心市级分中心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县自然资源领域市级督察、市级执法检查和重大案件查处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区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及县区自然资源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行业监管、宣传、培训、军民融合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二、配套措施

(一)切实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察和评估。各县区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各级财力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保障自然资源领域财力支出,统筹做好预算安排,确保职责履行到位,推动我市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紧密结合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并落实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落实,要结合我市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以及其他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现实要求,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逐步实现我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三、其他事项

(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试行特殊管理一级财政体制的通知》(钦政发〔2020〕14号)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余事项按本方案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执行。

(二)本方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自治区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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