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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钦政办〔2020〕6号)解读

2020-04-17 17:05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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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4号)相关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

二、主要内容

分别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路。明确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或应独立承担的除自治区负担外在省道、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水路。明确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外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水运绿色发展、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其他内河非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的具体执行事项和支出责任。

(三)铁路。明确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方面除中央企业和自治区负责外的项目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四)民航。明确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运输机场、通用机场除自治区负责以外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

(五)邮政。根据中央政策,明确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实施除自治区负责外的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县区承担除市本级负责外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六)综合交通。根据中央专项规划,明确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实施除自治区负责外的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以及农村客运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县区承担辖区内除市本级负责外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除中央、自治区另有政策性支出责任外,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自治区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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