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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563399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0年03月31日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政办〔2020〕6号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7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4-17 1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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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钦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以下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2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钦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以下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攻坚战,补齐我市交通领域短板,做好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强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落实中央、自治区政策的基础上,履行好市、县区责任,充分发挥好市、县区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2. 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4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7〕136号)相关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分别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交通运输领域6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1. 公路。(1)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中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2)农村公路。市本级承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县区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自治区、市本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3)道路运输站场。除自治区负责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4)道路运输管理。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 水路。(1)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除自治区负责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执行。(2)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除自治区负责的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公共航道、锚地、防波堤)以外的其他项目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3)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实施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4)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实施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5)水运绿色发展。根据中央有关规划,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实施自治区负责外的具体执行事项。(6)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组织协调具体执行事项由钦州海事局(钦州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实施,其他事项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实施。(7)其他内河非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实施具体执行事项。

3. 铁路。(1)干线铁路。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实施除自治区负责外的干线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干线铁路的具体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2)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实施除中央企业和自治区负责外的项目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4. 民航。(1)运输机场。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实施除自治区负责外的建设、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2)通用机场。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实施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

5. 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实施自治区负责外的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公共服务、邮政管理体制完善等具体执行事项。(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实施自治区负责外的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及邮政业环境治理等具体执行事项,完善市县乡村快递网络接点建设保障机制。

6. 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根据中央专项规划,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实施除自治区负责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2)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实施除自治区负责外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3)农村客运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实施除自治区负责外的具体事项。

(二)县区财政事权。

1. 公路。(1)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县区承担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中除市本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2)农村公路。县区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中除市本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3)道路运输站场。县区承担市本级负责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负责筹集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中除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承担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中央、自治区、市本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4)道路运输管理。县区承担除市本级负责外的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除市本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 铁路。县区承担市本级负责外的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

3. 邮政。县区承担市本级负责外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4. 综合交通。县区承担辖区内市本级负责外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除中央、自治区另有政策性支出责任外,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上述交通运输领域事项由县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充分发挥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强化县区相关职责。

对于中央、自治区确定的中央、自治区财政事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原则上不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对于中央、自治区委托地方政府行使的财政事权,在委托范围内,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县区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县区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区人民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县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县区人民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学习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可结合中央、自治区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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