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空间|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的通告》解读

2020-03-02 18:3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2020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的通告》(钦政规〔2020〕2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秸秆露天焚烧造成空气污染,是近年来影响大气环境质量较为突出的问题。为切实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钦州市实际情况,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

二、主要内容

本通告主要分为六部分。一是适用对象,包括禁烧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二是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涉及甘蔗、水稻、玉米、薯类、油菜、小麦及其他农作物等;三是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范围,依据《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2号)制定的原则和方法划定禁烧区范围,主要包括作为重点管控区的市建成区(主导上风向不少于15公里范围内,主导下风向不少于10公里范围)及周边区域,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铁路(高铁)等道路沿线周围区域和其他区域等;四是管控要求,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禁止炼山焚烧等;五是管理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六是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通告划定辖区范围的秸秆露天禁烧区。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