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562344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18日 |
|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钦政规〔2020〕2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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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的通告
钦政规〔2020〕2号
为切实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2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秸秆露天禁烧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
包括甘蔗、水稻、玉米、薯类、油菜、小麦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三、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范围
秸秆露天禁烧区即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区域。主要包括作为重点管控区的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铁路(高铁)等道路沿线周围区域和其他区域。
(一)重点管控区:市建成区及其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15公里范围内和主导下风向不少于10公里范围内(详见附件)。包括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南区(文峰、向阳、南珠、水东等4个街道,尖山、沙埠、久隆、大番坡、黄屋屯、龙门港、康熙岭等7个镇)、钦北区(长田、子材、鸿亭等3个街道,大垌、那蒙2个镇)、钦州港区。
重点管控时段:每年的11月至次年3月。
(二)道路沿线周围区域:
1. 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
2. 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
3. 铁路(高铁)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
(三)其他区域:
1. 集镇周围2公里以内的区域。
2. 广西王岗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3. 各级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高压输电线路等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四、管控要求
秸秆露天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禁止炼山焚烧等行为。在秸秆露天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五、管理规定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通告划定辖区范围的秸秆露天禁烧区。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