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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告知承诺制审批暂行办法》(钦政办规〔2019〕10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2019年8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为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特制定出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告知承诺制审批暂行办法》,《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告知承诺制审批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对提升钦州港片区营商环境和促进投资便利化水平产生积极影响。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96号)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编制《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告知承诺制审批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
第一条 明确制定目的。
第二条 明确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明确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定义。
第四条 明确制定基本原则。
第五条 明确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确定与公布。
第六条 明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制作部门为行政审批部门,并要求《承诺书》样本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和下载。
第七条 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办理程序分别为告知、签订《承诺书》、办理审批、补齐材料和办结归档等5个环节。
第八条 明确行政审批部门的一次性告知内容。
第九条 明确申请人的承诺内容。
第十条 明确行政审批部门对于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检查核实的职责及对被审批人撤销行政许可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明确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联动,信息互通,建立与告知承诺制审批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明确档案管理及后续监管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明确建立诚信档案及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明确申请人不同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五条 明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告知承诺制审批暂行办法》的解释机构。
第十六条 明确办法的执行时间及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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