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559250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年11月17日 |
| 标 题:【已失效】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告知承诺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政办规〔2019〕10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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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港片区告知承诺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规〔201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告知承诺制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17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
告知承诺制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实施;各县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自愿以书面形式作出符合所有审批条件的承诺后,由行政审批部门当场或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四条 告知承诺制审批,遵循“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企”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前告知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辖区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权限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目录和类型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和研判,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公布。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按本办法由行政审批部门制作统一格式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样本。《承诺书》样本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和下载。
第七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告知。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出具身份证明,行政审批部门认真核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具备资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风险责任。行政审批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二)签订《承诺书》。
申请人知晓告知内容后,填写《承诺书》,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行政审批部门。《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并作为审批决定的组成部分予以公开。《承诺书》一式3份,由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三)办理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承诺审批事项办理要求,能当场审批的即刻办理审批;根据规定不能当场审批的,要当场告知申请人受理后在承诺期限内审批。
(四)补齐材料。
申请人应当清楚所需材料清单,并在承诺期限内按要求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材料或者所补材料不合格的按照《承诺书》约定处理。
根据承诺内容需要现场检查的,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组织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自行进行检查。
(五)办结归档。
材料补齐后,行政审批部门将材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当申请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时,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承诺书》,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期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收到《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并主动接受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愿。
申请人将已签好的《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部门。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检查核实,发现有与承诺不符的要及时处理。
(一)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审批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二)被审批人不具备承诺的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行政审批部门公示后,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行政审批部门在约定期限内牵头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审批人应当同时终止其相应的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联动,信息互通,建立与告知承诺制审批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包括承诺内容)与监管部门实时共享,监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进行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被审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与监管部门实时共享,监管部门接到撤销许可信息后,应当立即对失信人依法监管,发现失信人存在继续从事行政许可相关活动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发现失信人涉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并配合查处。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需要行政审批部门配合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行政审批部门收集整理后归档保管。
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决定要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实施风险层级分类监控,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人3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一)对被审批人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
(二)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被审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