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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钦政规〔2019〕1号)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生活方式。为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工作,根据全区开展大气扬尘防治“百日攻坚”行动部署和我市有关要求,制定出台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逐步达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环境安全的目的。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本通告。
三、工作目标
依法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限放区,强化巡查执法,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行动自觉。严格依法管控烟花爆竹燃放,做到管控有效、管控到位,彻底扭转禁放区、限放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宽松软的局面,确保节日期间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污染指标明显向好,杜绝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事故。
四、禁、限放区域
(一)关于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1. 主城区建成区范围:西环北路—乘风大道—金海湾西大街—滨江东路—平山大道—扬帆大道—金海湾东大街—东环路—蓬莱大道—325国道—钦州湾大道—西环北路闭合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2. 钦州港区建成区范围:(1)龙径大道—环珠西大街—进港大道—滨海公路—南港大道—勒沟东大街—临海大道—果鹰大道—勒沟东大街—沿江路—桃源路—逸仙路—龙径大道闭合区域以及勒沟工业区、鹰岭作业区和金鼓江作业区;(2)大榄坪八大街以南钦州保税港区范围,为禁止燃放区。
3. 国家机关、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教育、医疗、大中小学、幼儿园、金融、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事业单位、机构。
4. 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 旅游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 码头仓储、石化园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7. 加油(气)站、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及架空的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 其他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1、2项禁放区域内,允许城中村土地庙、祠堂有限燃放烟花爆竹,并鼓励使用电子烟花。
禁放区域内,201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关于烟花爆竹限放区域
1. 确定禁放区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2. 限放区域内,201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六每天6:00至24:00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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