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550246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年01月15日 |
|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钦政规〔2019〕1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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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钦政规〔2019〕1号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要求,决定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主城区建成区范围:西环北路—乘风大道—金海湾西大街—滨江东路—平山大道—扬帆大道—金海湾东大街—东环路—蓬莱大道—325国道—钦州湾大道—西环北路闭合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二)钦州港区建成区范围:1.龙径大道—环珠西大街—进港大道—滨海公路—南港大道—勒沟东大街—临海大道—果鹰大道—勒沟东大街—沿江路—桃源路—逸仙路—龙径大道闭合区域以及勒沟作业区、鹰岭作业区和金鼓江作业区;2.大榄坪八大街以南钦州保税港区范围,为禁止燃放区。
(三)国家机关、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教育、医疗、大中小学、幼儿园、金融、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事业单位、机构。
(四)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旅游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码头仓储、石化园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七)加油(气)站、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及架空的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其他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一)、(二)项禁放区域内,允许城中村土地庙、祠堂有限燃放烟花爆竹,并鼓励使用电子烟花。
201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
(一)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限放区域内,在201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六每天6:00至24:00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依法监督
(一)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设置烟花爆竹经销点;限放区域内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经销点。
(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影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灵山县、浦北县根据本通告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禁限放时间及区域。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1.钦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