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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钦政发﹝2018﹞19号)解读

2018-11-30 17:5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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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背景

2017年3月,我市对外公布了《钦州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之后,国家、自治区制定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为做好我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48号)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梳理,制定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钦政发﹝2018﹞19号)。

二、主要内容和涉及范围

此次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共8项,均为法律法规修订后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行政审批局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等。

三、执行标准

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125号)的规定,及时贯彻落实和制定配套措施。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自治区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与下放事项的部门做好对接,及时制定和公布承接方案、操作规范、审批流程图。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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