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548588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年11月13日 |
|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政发〔2018〕19号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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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发〔201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48号)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将涉及我市的8项行政许可等事项予以取消。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125号)的规定,及时贯彻落实和制定配套措施。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时间要求及时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和检查指导,确保取消到位、监管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钦州市人民政府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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