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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钦政发〔2017〕29号)解读
一、本次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背景
2017年3月,我市对外公布了《钦州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之后,国家、自治区制定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为做好我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54号)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梳理,制定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钦政发﹝2017﹞29号)。
二、主要内容和涉及范围
经梳理审核,此次全市需要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0项,其中,调整设定依据、法定办结时限、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16项,依据广西地方性法规新增行政许可事项4项。因我市已将市发改委等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承担,因此对涉及发改、民政、交通运输、卫计、文新广电、海洋、旅发、林业等部门的事项,市级审批部门统一修改为“市行政审批局”,其他事项与桂政发〔2017〕54号文件一致。
三、执行标准
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125号)的规定,及时贯彻落实和制定配套措施。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自治区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与下放事项的部门做好对接,及时制定和公布承接方案、操作规范、审批流程图。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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