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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钦政发〔2017〕31号)解读
一、本次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背景
2017年3月,我市对外公布了《钦州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之后,国家、自治区制定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为做好我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61号),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梳理,制定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钦政发﹝2017﹞31号)。
二、主要内容和涉及范围
经梳理审核,涉及我市需要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6项。因我市已将市发改委等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承担,因此对涉及发改、水利、林业、水产畜牧、海洋等部门的事项,市级实施主体统一修改为“市行政审批局”,其他事项与桂政发〔2017〕54号文件一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的事项,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统一明确由原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三、执行标准
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125号)的规定,及时贯彻落实和制定配套措施。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自治区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与下放事项的部门做好对接,及时制定和公布承接方案、操作规范、审批流程图。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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