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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25299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3年03月09日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政规〔2023〕1号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0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2023-03-10 11:29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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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钦政202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要求,现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11日起实施,2020年公布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同时停止执行。20231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切实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

新一轮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三、加快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23510日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者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四、及时协调解决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各地在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妥善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附件:钦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0233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