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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48624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6年03月16日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蚝排拖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政办规〔2026〕2号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9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蚝排拖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6-03-19 17:35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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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蚝排拖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政办20262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蚝排拖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316    

   


钦州市蚝排拖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蚝排拖带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公约、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蚝排拖带,系指使用船舶通过缆绳、拖缆、连接链等符合安全标准的连接装置,将蚝排从一个水域移动至另一个水域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行政管辖水域内蚝排拖带活动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蚝排拖带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依法规范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协同做好蚝排拖带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

(一)钦州海事局负责水上通航秩序维护工作;依职责打击蚝排拖带过程中出现的水上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协同开展蚝排拖带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及宣传工作;通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发现的蚝排拖带安全隐患及相关信息至属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依职责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依职责清理整顿参与蚝排拖带的“三无”船舶等非法船只。

(二)市海洋局负责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处理蚝排拖带中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依职责做好参与蚝排拖带渔业船舶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协同开展蚝排拖带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及宣传工作;依职责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依职责清理整顿参与蚝排拖带的“三无”船舶等非法船只。

(三)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十支队负责配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做好蚝排拖带安全管理工作。

(四)钦南区人民政府督促指导辖区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蚝排拖带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参与蚝排拖带海洋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及有关部门开展蚝排拖带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及宣传工作。依职责清理整顿参与蚝排拖带的“三无”船舶等非法船只。依职责参与或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事故善后及整改措施落实工作。

第六条  钦州海事局、市海洋局、钦南区人民政府要共同加强对蚝排拖带活动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机制,开展联合巡查整治,严厉打击蚝排拖带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蚝排拖带船舶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七条  蚝排拖带应当使用以下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船舶:

(一)持有合法有效船舶证书的运输、渔业船舶;

(二)依法纳入海洋乡镇船舶管理且船舶功率、尺度满足蚝排拖带要求的船舶,但用于钓鱼的微型双体船、泡沫艇等除外

严禁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以及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船舶从事拖带。适用于蚝排拖带的海洋乡镇船舶安全技术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八条  拖带蚝排船舶(以下简称拖船)应按要求配备航行、救生、消防、通讯等安全设备,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九条  蚝排所有人(实际控制人、管理人、蚝排拖带组织人),对蚝排拖带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理;

(二)租赁或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参与拖带;

(三)按规定报告拖带动态,自觉遵守航行作业有关规定;

(四)及时掌握天气海况变化,严禁在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冒险安排蚝排拖带作业;

(五)加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拖船驾驶员、操作人员等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检验登记船舶应具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海洋乡镇船舶操作人员应当经钦南区人民政府组织或认可的水上安全知识及技能培训后方可操作船舶;

(二)严禁酒后操作和疲劳操作;

(三)临水作业必须按规定穿戴救生衣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做好开航前自查,保障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五)严格遵守航行、停泊、作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谨慎驾驶,注意瞭望。

第四章 蚝排拖带活动

第十一条  蚝排所有人(实际控制人、管理人、蚝排拖带组织人)原则上应于拖带作业开始前24小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有效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预报告以下信息:

(一)拖带起始及目的水域;

(二)拖带时间及航行路线;

(三)拖船及蚝排的数量、规格;

(四)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

拖带作业开始前,应再次通过电话、微信或手持甚高频等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确认作业信息。

第十二条两艘及以上船舶拖带同一蚝排时,应明确1艘主拖船,主拖船应配备1台手持甚高频,并保持VHF9频道值守。

第十三条  蚝排拖带前应做好安全自查,做好绑系、紧固等工作。

第十四条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蚝排拖带应尽量靠近其右侧的航道外缘行驶。

第十五条  蚝排拖带应保持良好秩序,避免占用对向航道而造成航道堵塞。

第十六条  蚝排拖带需穿越航道的,应避免对航道内航行船舶造成妨碍。

第十七条  禁止拴系航标以及在航标附近抛锚、拖锚等危害航标或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不得妨害军事设施。

第十八条  拖带过程中,拖船应谨慎驾驶,保持正规的瞭望,加强与过往船舶的沟通,注意避让,按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夜间拖带时,应至少在拖带蚝排的四角各显示1盏白色环照灯。

第十九条蚝排拖带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指挥,避免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或造成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蚝排拖带应避免安排在船舶集中进出港时段。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况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及水上交通安全、渔业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海事、海洋、应急管理等部门依职责予以调查处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网箱、鱼排等类似水上养殖设施的拖带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钦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