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空间|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府文件 > 钦政办规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0140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5年12月26日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政办规〔2025〕3号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5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1-05 10:49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253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1226    




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下列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政府债券资金。

(五)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资金。

(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办法所述的工程造价主要指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和结算等编制均应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材料价格主要采用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如本市没有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可参考相邻城市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询价。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应依规完备市发展改革委(或有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工程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严禁过度设计和超标准建设。对达到招标标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按有关规范和实施细则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评审。项目业主应当按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附招标文件草拟本),及时送市财政局评审,并按财政评审意见修编完善。经评审的最高投标限价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价格。

对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招标标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也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预算送市财政局评审,经评审的预算作为政府采购工程最高预算限价或财政部门办理拨付项目工程款的依据。

第九条  经市财政局评审的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规定送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投标截止日规定天数前公布。未依规定送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在以下期限内完成工程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审核:

(一)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未达到招标标准的工程预算,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送审金额1500万元以下且达到招标标准的工程最高投标限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送审金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工程最高投标限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送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工程最高投标限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完成后,其合同价应按照中标价确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达到招标标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中较大的设计变更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在前期工作阶段把好论证和设计质量关,避免反复出现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具体管理细则由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范标准分别制定。

第十三条  对达到招标标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应由市有关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市有关部门审核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审核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财政部门批复项目财务决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文件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工程建设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支出标准和范围,严格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资质、信用等加强监督管理,对违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和从业人员在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建设各参与方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要求报送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建设各参与方对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质量加强管理,与造价咨询人签订合同时应约定:经市财政局审核若发现因工程造价咨询人主观原因造成其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综合误差率超过有关规定时,咨询费应相应扣减,扣减比例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对应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1029日印发的《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钦政办规〔20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