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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53949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5年12月05日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政办〔2025〕24号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2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5-12-12 10:45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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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2524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524日印发的《钦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钦政办〔202318号)同时废止。

2025125    


钦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工作机制

3 预报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暴雨预警

3.3 江河洪水预警

3.4 山洪灾害预警

3.5 台风风暴潮灾害预警

3.6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3.7 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灾害预警

3.8 干旱灾害预警

3.9 供水危机预警

3.10 预警支持系统

3.11 预警响应衔接

4 应急响应

4.1 工作要求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和启动

4.4 四级应急响应

4.5 三级应急响应

4.6 二级应急响应

4.7 一级应急响应

4.8 各类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9 指挥调度

4.10 抢险救援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 灾区管控与社会力量动员

4.13 信息报送

4.14 信息发布

4.15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保障

5.5 培训与演练保障

6 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4 恢复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7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管理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


1总则

1.1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按照自治区决策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完善防汛抗旱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台风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广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强降雨引发的江河洪水、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乡村渍涝灾害和次生、衍生灾害,台风及其引发的风暴潮灾害和次生、衍生灾害,干旱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我市防汛抗旱应对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县区、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属地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

1.4.2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一个目标、三个不怕、四个宁可”防汛总要求,以防为先、以预为要,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全面提升辖区内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4.3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应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等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1.4.4 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等用水需求。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市水利局协助承担部分日常工作。

2.1.1 市防指组成

指挥长:

分管应急管理、水利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

钦州军分区分管负责同志

协助副市长分管应急管理、水利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

市防指成员: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融媒体中心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海洋局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支队、钦州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钦州供电局、市气象局、自治区钦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西沿海水文中心、市通管办、自治区沿海公路发展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九支队、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十支队钦州金融监管分局电信钦州分公司、移动钦州分公司、联通钦州分公司、铁塔钦州市分公司、广西广电网络公司钦州分公司、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

市防汛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及广西沿海水文中心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各县区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及时调整指挥机构领导成员。

2.1.2 市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防指)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研究拟订全市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审核)平陆运河、钦江、大风江、茅岭江、马江等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洪水防御方案;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全市各级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指导县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市防指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承办自治区防指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市防汛办职责

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加强与自治区防汛办的沟通汇报,根据自治区工作部署和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形势,及时研究提出需要由市防指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及时有效落实防汛抗旱工作,汇总进展情况报告市防指;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在本预案统筹下,结合本单位职责,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政策和科普知识宣传报道,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和网上舆情管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协调指导发生灾情的县区和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团市委:负责组织动员社会“两新”组织、新兴群体、行业协会商会、应急志愿服务队伍、社区工作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积极参加防汛抗旱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新媒体等平台,及时向公众发布市防指防御指令、气象、水文、海洋和地质灾害等预报预警信息,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红十字会:在突发事件中,协助医疗机构为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在上级红十字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有序引导下,参与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汛办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指导协调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市防汛抗旱工作方案、本级应急预案,指导相关部门和县区编制专项应急方案或预案;建立统一的水旱灾害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及县区领域的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区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围困人员;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组织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统筹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救灾物资调运工作;依法监督、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石开采、尾矿库安全渡汛进行监督检查。

市水利局:配合市防汛办做好防汛抗旱形势会商、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承担水工程和山洪灾害安全隐患排查等市防汛办部分日常工作;组织编制钦江主城区防洪规划和防御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水工程调度及应急水源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江河洪水和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山洪灾害防御,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堤防、水闸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隐患巡查及险情先期抢护,及时向市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水工程运行情况;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督促各级完成水利工程水毁修复;承担水工程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为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争取资金;做好灾区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做好灾区粮食供应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教育系统防汛抗旱工作。建立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停课避险机制和制定措施方案;指导、监督各类学校落实灾前防灾避险措施;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教育进学校、进课堂以及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做好危漏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洪涝灾害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水旱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做好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期间治安管理和交通管控工作。指导灾区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工程、气象水文测报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受灾害影响的县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开展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协调、指导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养老、儿童福利机构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建立养老、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周边地质灾害避险机制和制定疏散转移、物资储备、应急值守等措施方案;指导、督促县区民政部门在临灾前组织养老、儿童福利机构落实防灾避险措施,督促指导养老、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建筑安全、排水设施、电气线路等风险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养老、儿童福利机构受洪涝灾害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养老、儿童福利机构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统筹资金支持防汛抗旱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自然资源系统做好水旱灾害应对工作;指导因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山洪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防灾救灾需要指导属地政府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对水环境、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应急监测与跟踪监测,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管,协同处理危险品污染,防范次生环境事件;保障水环境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危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等隐患排查和整治,以及防台风、防风暴潮准备工作,落实应急转移预案和措施;负责指导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督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受灾损毁交通设施抢修工作,全力保障公路水路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及转移受灾群众所需道路运输运力的协调和保障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业、畜牧业领域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农业旱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指导各地抢收成熟农林作物;收集、整理和报告洪涝、干旱、台风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推广应用农业生产抗旱救灾和农业节水技术;组织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

市商务局:负责商务领域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组织协调灾后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行业领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发布灾害天气预警及安全提示信息;组织、指导和督促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活动)做好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调度全市医疗卫生力量参与卫生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受灾地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防疫等工作,调配医疗卫生物资支援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查处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强化风险管控,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防汛防台风有关工作,保障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相关特种设备安全。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系统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林业旱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加强对林场及林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的防灾安全监管;组织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林业防御水旱灾害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协调防汛抢险和防台风所需林木的储备和应急调用。

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大数据支撑,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并依托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作。配合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督促指导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督促、指导灾区城市应急供水、供气以及抢险工作;负责城区范围城市易涝点隐患排查和整治,配合和指导属地人民政府落实应急转移预案和措施。

市海洋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发布风暴潮和海浪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沿海警戒潮位核定工作,负责大潮预警的发布工作;督促指导开展渔业防台风避险工作,组织海上渔船撤离避险;加强渔港安全管理;督促指导钦南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镇(街道)涉渔船舶和近海养殖人员撤离避险工作。

钦州军分区:负责协调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县区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武警钦州支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县区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钦州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辖区交通运输船舶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监督指导辖区航运公司落实防汛、防台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做好临时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警)告,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履行钦州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协助属地人民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钦州供电局:负责所辖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做好受灾地区供电工作,优先安排防汛防台风抢险紧急用电和抗旱用电;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做好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暴雨、干旱、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发布全市雨情,开展暴雨灾害气象风险预测、分析、评估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有关工作。

自治区钦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钦州区域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生态状况、海洋等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调查评价,生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和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

自治区沿海公路发展中心:负责市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及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工作。

广西沿海水文中心:负责江河水情监测和预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江河洪水、区域水文旱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

市通管办:负责防汛防台风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电信企业,做好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全网发布工作;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设施防洪防风、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受灾损毁通信设施抢修以及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九支队:负责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和内河航道的路基、边坡、桥梁、排水系统、交通设施的监督检查,保障运输畅通和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十支队:负责钦州港港口和公共航道的港口设施、航道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畅通和应急处置工作。

钦州金融监管分局:负责统筹指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做好防灾减灾和应急金融服务。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将防灾减损纳入预案体系,做好灾前开展风险排查,灾中配合监测预警,灾后提供施救服务,督促指导农险、车险、企财险、人身意外险、安责险等业务及时高效处理,帮助受灾群众和企业恢复生产生活,发挥金融体系在防汛抗旱中的支撑作用。

电信钦州分公司、移动钦州分公司、联通钦州分公司、铁塔钦州市分公司:负责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抢修维护以及在恶劣天气情况下保证通信畅通,做好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公众发送台风预警信息,利用手机定位系统提供遇险人员、船舶定位信息。

广西广电网络公司钦州分公司:负责应急广播发布风险预警预报信息,提示群众及时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准备。负责定期发布应急科普信息,宣传防灾避险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所辖铁路防汛防台风应对工作;负责所辖铁路路基、护坡、涵洞、桥梁、供电等维护和抢修,组织铁路抢险物资及设备运送,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援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建立铁路与地方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常态联动机制;牵头负责铁路客运车站滞留旅客疏散工作;负责列车晚点、停运的对外统一口径,向旅客公布列车运行信息;落实转移安置救护措施,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台风、洪涝、干旱灾害应对工作。

2.2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指挥机构,在市防指和本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武装部、武警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防汛压力大、病险水库多、抢险任务重、抗旱任务重的县区,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参照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参照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执行。

2.3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工作机制

镇(街道)、村(社区)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应对工作,结合风险类型,落实“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到人”工作责任制,摸底排查受地质灾害影响、低洼易受淹等高危区域人员,登记造册,重点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处置手册。

3预报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 信息报告与传递

1)气象、水文、海洋、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选择电话、专报、当面报告或传真等有效方式,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水文、潮汐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上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重要汛情旱情及本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并传达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有关成员单位、下一级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本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3)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将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传达至镇(街道);镇(街道)防汛抗旱组织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并传达至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镇(街道)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

4)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公共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信息上传下达渠道畅通。

5)建立镇(街道)、村(社区)信息传达包村包户制度,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人及防汛网格员应通过大喇叭广播、敲锣打鼓、吹哨子、上门通知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可能受影响区域群众,及时避险。

3.1.2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洪水、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本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和提高预报精度,对重大气象、水文、风暴潮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3 工程信息

3.1.3.1 堤防工程信息

1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海洋出现风暴潮黄色警戒潮位以上的高潮位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严重工程隐患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洪水的县区防汛抗旱机构应在每日7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市防指在每日8时前向自治区防指报告。主要江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泵站等发生重大险情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险情后立即报市防指和市水利局,并在1小时内报自治区防指和自治区水利厅。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基层组织以及铁路、公路等相关单位发出预警,同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3.2 水库工程信息

1)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出现险情特征或发生重大险情的应第一时间报告市防指和市水利局,其他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1小时内上报市防指和市水利局,并按有关规定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指。

2)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基层组织等发出预警信息,同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基层组织以及铁路、公路等相关单位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4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指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防指和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水情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自治区防汛办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自治区防指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并组织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5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旱情、农情以及工情(蓄引提水利工程和城乡供水工程运行状况)的监测,做好旱情和灾情的收集、后期形势的分析预测等工作,并及时将旱情和预测预报信息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续报。

3.2暴雨预警

3.2.1 气象部门应加强暴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做好辖区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遇强降雨天气过程,应加密监测,强化上下联动和联合会商,实行滚动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3.2.2 为区别暴雨预警及预警信号,预警用一、二、三、四表示级别,预警信号用红、橙、黄、蓝色表示级别。气象部门发布暴雨一级预警,须经市防指指挥长审核批准;发布二级暴雨预警,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3.2.3 气象部门提高降水预报产品的网格分辨率和准确率,落实“11631”递进式精细化气象服务模式和红警双叫应,重大天气过程提前1周报出灾害性天气影响时段;提前13天发布强降雨预报及暴雨预警;提前612小时划定暴雨落区;县区逐3小时更新发布镇(街道)暴雨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达到严重致灾阈值时逐小时更新雨情信息。

3.3江河洪水预警

3.3.1  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通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气象部门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

3.3.2  水文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应当做好洪水预警工作,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及时发布。

3.3.3  水文部门应加密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市防指、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最新水情,并按程序及时更新和滚动预报水情,为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撑。

3.4山洪灾害预警

3.4.1 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水利、水文、自然资源、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按部门职责发布预警。

3.4.2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具体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4.3 山洪灾害危险区,水利部门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

3.4.4 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和相关单位都应当落实责任人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协助快速转移避险,并报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5台风风暴潮灾害预警

3.5.1 气象部门应加强台风监测预警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台风(含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等)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将台风动态及未来趋势预报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内容包括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做好未来趋势预报。为区别台风预警及预警信号,预警用一、二、三、四表示级别,预警信号用红、橙、黄、蓝色表示级别,气象部门发布台风一级预警,须经市防指指挥长审核批准;发布台风二级预警,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批准。

3.5.2 海洋部门根据台风预报做好风暴潮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公众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灾害警报。

3.5.3 水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海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台风可能带来的有关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

3.5.4 水利部门接到预警后,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及时通知辖区水库(水电站)和海河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3.5.5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通信、供电等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运输、通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安全。海洋、文化广电体育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海事等部门落实好防台风“六个100%”措施。

3.5.6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域内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体育旅游、海洋等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况视情况落实“五停”措施,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和镇(街道)、村(社区)可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3.5.7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市调度到镇(街道)负责人、县区调度到村(社区)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3.6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7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灾害预警

3.7.1 城市内涝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时,市防指应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水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气象、水文、水利等部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各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责任制,完善应急方案,备齐防汛物资和应急抽排设备;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系统的维护和易涝点整治,畅通排水体系,及时开展城市内涝点、积水点的排涝应急处置;水利部门要与城市管理部门联动,科学启闭有关水闸门。市防指及相关部门视情况落实“五停”措施,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村(社区)可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及时报告本级防指。本级防指按程序上报,视情况,可越级上报。

3.7.2 乡村渍涝预警

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会同属地辖区镇(街道)、村(社区)做好相关预警发布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范应对措施。

3.8干旱灾害预警

3.8.1 气象、水文、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8.2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镇(街道)、村(社区)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8.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3.9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线路中断、设施损毁、水质被侵害等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本级防指并通报城市管理、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储备应急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3.10预警支持系统

3.10.1 洪涝、干旱和台风风暴潮预警防御系统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完善本地区的城市洪涝预警防御系统、山洪灾害预警防御系统、水库洪水预警防御系统、干旱预警防御系统、台风风暴潮预警防御系统。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涝、干旱和台风风暴潮预警防御系统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10.2 洪涝防御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涝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和城市渍涝灾害。

2)水利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水工程防洪调度方案,主动应对洪涝灾害。

3.10.3 抗旱应急方案

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编制抗旱应急方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11预警响应衔接

3.11.1 气象、水文、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海洋、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3.11.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

3.11.3 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应会同宣传部门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南,指导避险,并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报告。

3.11.4 气象、水文、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海洋、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应急响应

4.1工作要求

4.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落实防汛抢险救灾“一线工作法”,强化防汛抗旱网格化管理,有效提升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能力。

4.1.2 进入汛期、旱期和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规定设置值班岗位,持续跟踪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灾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市防指成员单位及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通报市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当预报主要江河发生大洪水或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市防指组织会商,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气象、水文、消防救援、海事等部门派员参加。涉及主要江河重要河段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水利部门提出应急方案报市防指会商,并按程序报批。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市防指部署要求,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1.4 预计受洪水淹没或台风影响严重地区的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有关基层政府做好紧急情况下的应对工作,视情况落实“五停”措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应当按照“四个一律”和防台风“六个100%”要求落实工作措施。

4.1.5 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和防指报告。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开展。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向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开展。

4.1.6 涉及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其他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当事态超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自治区防指协调处置,必要时可由自治区统一协调。

4.1.7 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4.2先期处置

4.2.1 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控制险情进一步恶化,并按照险情报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上报市防指。

4.2.2 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3 事发地责任单位、村(社区)和其他组织应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及时疏散、撤离、转移受威胁人员。

4.3应急响应分类、分级和启动

4.3.1 应急响应分为防汛(针对降雨)、抗旱、防台风、防汛防台风等四种类别。按降雨、干旱、台风等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四级应急响应级别最低。

4.3.2 当会商研判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市防汛办向市防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启动程序: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按程序报请市防指副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同意,并报告指挥长。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指副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市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按程序报请市防指指挥长同意。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按程序报请市防指指挥长同意。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

签发程序: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可由市防指副指挥长或市防汛办主任签发。启动三级、二级应急响应的通知须由市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通知须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调整和终止应急响应的通知,由有权启动该应急响应的对应层级领导签发。

4.3.3 当灾害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辖区受影响时,市防指、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级预案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指、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应当科学衔接,主要影响区域的下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上级应急响应等级。

4.4四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四级或三级预警,且经市防汛办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局部洪涝灾害。

2)水文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即平陆运河、钦江、茅岭江、大风江、马江等主要江河干流有1条以上出现小洪水,且水位接近或达到警戒水位。

3)平陆运河、钦江、茅岭江、大风江、马江等主要江河干流有1条以上堤防出现险情。

41座以上小(2)型水库出现险情。

5)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四级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内台风将影响北部湾海面,北部湾海面将出现6级及以上平均风。且经市防汛办会商研判认为对全市造成一定影响。

6)发生1个以上低危险的堰塞湖。

7)气象部门发布干旱四级预警,或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及城市生态环境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4.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气象、水文、海洋、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林业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商,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办,并通报市级有关单位。

2)市防汛办加强对汛情、旱情和台风动向的监视,协调指导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水利部门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组织相关堤防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巡堤查险工作,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先期抢护措施。

4)市防指适时在新闻媒体通报防汛抗旱有关情况,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注意防范。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的有关信息。

5)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值班值守,由县区防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组织落实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四个一律”、防台风“六个100%”措施;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

6)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市防汛办。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巡堤查险、抢险救援、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防范应对等工作。

7)受灾的县区、镇(街道)、村(社区)防汛包保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5三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二级预警,且经市防指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

2)水文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即平陆运河、钦江、茅岭江、大风江、马江等主要江河干流有1条以上出现中洪水。

3)平陆运河、钦江、茅岭江、大风江、马江等主要江河干流有1条以上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41座以上小(1)型水库或2座以上小(2)型水库发生险情。

5)气象部门发布台风三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台风将影响我市,陆地或北部湾海面将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且经自治区防指会商研判认为将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

6)发生1个以上中危险的堰塞湖。

7)气象部门发布干旱三级预警,或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1%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及城市生态环境受到较大影响。

8)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2 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市防汛办主任主持会商,气象、水文、海洋、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林业、消防救援等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或分管领导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办,并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汛办主任在市防指驻守值班,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形势。必要时,市防指副指挥长到市防指,加强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工作。

3)市防指迅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灾情,及时调派抢险救援队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等支援有关县区抢险救灾。

4)市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和台风动向,做好预测预报;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海洋、海事、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林业、消防救援等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市防指联合值守。

5)市防汛办做好协调工作,以电话、短信、微信、简报、专报等方式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领导报告,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加强与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支队的沟通和联系,必要时请求支援。

6)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加密对受灾地区天气、雨情、水情、海况的监测预报,每3小时报送1次监测预报信息。

7)海洋、海事、文化广电体育旅游、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部门会同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部门职责落实好防台风“六个100%”措施。公安机关视情况对山洪、风暴潮、台风灾害危险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8)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库、堤防、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巡防工作,水利工程主要负责人带岗值班,安排足够人员加大巡查力度,密切监视水利工程运行,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和处置。科学调度防洪工作,水库泄洪时及时通知下游有关地区、部门,提前疏散和转移排洪区、泄洪通道下游人员。

9)自然资源部门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10)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知在建工地主体单位停止一切户外作业,派出工作组督导履行防汛主体责任,以及督促做好施工塔吊、广告牌、临时(工棚)设施、绿植等设施加固工作,确保工地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11)城市管理部门调用机械设备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2)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13)文化广电体育旅游部门检查、督促受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及酒店(宾馆)和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停止营业活动及关闭危险区域,做好安全避险或撤离等措施。

14)林业部门检查、督促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林场等停止作业,组织人员避险或撤离等措施。

15市防指指导宣传部门及时在钦州日报、钦州广播电视台、钦州发布等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发布防汛抗旱有关情况。加强信息审核与发布,及时跟踪掌握舆情动向,避免引发不良舆情事件。

16)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按照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协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17)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18)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值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市防指。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任务分工做好巡堤查险、抢险救援、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防范应对工作。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19)受影响的县区、镇(街道)、村(社区)防汛包保责任人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监测预警、人员转移和应急处置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6二级应急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一级预警,且经市防指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别严重洪涝灾害。

2)水文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即平陆运河、钦江、茅岭江、大风江、马江等主要江河干流有1条以上出现大洪水。

31座以上中型水库或2座以上小(1)型水库发生险情。

4)平陆运河、钦江、茅岭江、大风江、马江等主要江河干流有1条以上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5)气象部门发布台风二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台风将影响我市,十级风圈将覆盖陆地。且经市防指会商研判将对我市造成严重影响。

6)发生1个以上高危险的堰塞湖。

7)气象部门发布干旱二级预警,或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1%3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及城市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影响。

8)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6.2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办,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副指挥长到市防指统一指挥调度;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可由市防汛办主任主持,有关成员单位参加,随时滚动会商,并将情况报市防指指挥长。

3)市防指立即派出由市防指成员单位处级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分片分类指导,随时调动抢险队伍和抢险救灾物资,开展抢险救灾;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指导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况请求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支队等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给予抢险救援队伍、防汛抗旱物资支援。

4)市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和台风动向,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气象、工业和信息化、水文、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洋、海事、城市管理以及市消防救援支队、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支队等单位派分管领导或业务骨干进驻市应急指挥部联合值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5)水利部门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制定巡堤查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先期抢护抢险措施。水库泄洪时及时通知下游有关部门,提前疏散和转移排洪区、泄洪通道下游人员。严密监视水库、堤防、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各类水利工程主要负责人带岗值班,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发现工作险情迅速报告和进行应急处理。指导和组织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为水利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组织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时报送工程险情信息和采取先期抢护措施。加密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组织山洪灾害危险区域群众疏散转移。

6)自然资源部门密切监测地质灾害易发区,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动态,安排专人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地质灾害易发区对铁路设施存在安全风险时,向铁路有关单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前置地质灾害现场,督促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和转移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加强与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和单位联系,配合做好山洪灾害预警工作。

7)气象、海洋、水文等部门加强、加密对受灾地区天气、雨情、水情、海况的监测预报,每2小时报送1次监测预报信息。

8)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市防汛办要求为受灾区域紧急调运防汛抗旱物资,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检查督促受灾区域尾矿库、工矿商贸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行业)全部停产、停工,人员转移避险。

9)交通运输部门保障公路畅通,组织开展对公路进行巡查,对阻碍交通障碍物迅速清除,发生公路路段、桥梁坍塌等重大险情要迅速设立警示标志或封锁,并将出险路段部位向社会发布。协助征调抢险救灾运输工具,负责协调铁路部门保障抢险救灾应急物资运输。

10)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受灾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11)文化广电体育旅游部门暂停或取消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和群众集会,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督导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场所、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等立即落实关闭或暂停措施。

12)林业部门检查、督促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林场等采取停止作业,组织人员避险或撤离等措施。

13)海事部门加强值班巡查,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指导船舶安全避险,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根据指挥部指令对辖区有关水域实施封航措施。

14)卫生健康部门派出医疗保障组,协助重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15)财政部门及时安排抢险救灾资金。

16)公安部门加强对受灾区域的治安巡查力度和范围,及时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道路交通情况的监控,及时管控、疏导和封闭受灾害影响交通道路。

17)通信、供电等部门做好保障供水(电)、通信和医疗救护等关乎民生及有抢险救灾任务单位的保障工作。

18)宣传部门及时在钦州日报、钦州广播电视台、钦州发布等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报道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救灾工作。要加强信息审核与发布,及时跟踪掌握舆情动向,避免引发舆情事件。新闻媒体向公众播报台风、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

19)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支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及社会救援力量等,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队伍加强支援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20)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做好本行业领域的防汛抗旱工作,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区域开展本行业领域的抢险救灾工作。

21)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全力配合做好巡堤查险、抢险救援、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防范应对等工作。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严格落实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四个一律”和防台风“六个100%”要求。

22)受灾的县区、镇(街道)、村(社区)防汛包保责任人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做好风险管控与应急资源调配、人员转移与安置、抢险与自救等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4.7一级应急响应

4.7.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一级预警,且经市防指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大范围特别严重洪涝灾害。

2)水文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即平陆运河、钦江、茅岭江、大风江、马江等主要江河干流有1条及以上出现特大洪水,或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实测最高水位(最大流量)。

3)平陆运河、钦江、茅岭江、大风江、马江等主要江河干流有1条以上堤防出现决口。

41座大型水库或2座以上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5)气象部门发布台风一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全市,十二级风圈将覆盖陆地,且经市防指会商研判将对全市造成大范围特别严重影响。

6)发生1个及以上极高危险的堰塞湖。

7)气象部门发布干旱一级预警,或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1%,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及城市生态环境受到极大影响。

8)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7.2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指。

2)市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市、受灾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派出由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指挥长到市防指,统一指挥调度,加密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全时段发布灾情警报和全面部署应对处置工作。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和台风动向,可由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有关成员单位参加,随时滚动会商,并将情况报市防指指挥长。

4)市防指立即派出由市防指领导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县区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视情况成立前线指挥部;指导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保供水等工作。

5)市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和台风动向,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气象、水文、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公安、卫生健康、海洋、海事、城市管理、通信、供电等部门,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处级干部进驻市防指联合值守。

6)市防指按照自治区防指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抢险救援需要,及时向自治区防指提出抢险救援队伍、防汛抗旱物资支援请求,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7)气象、海洋、水文等部门加强、加密对受灾地区天气、雨情、水情、海况的监测预报,每1小时报送1次监测预报信息,水文部门根据水文信息变化,不间断报告相关的水文信息。

8)水利部门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在水利部门权限范围内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提出巡堤查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先期抢护抢险措施。涉及自治区水利厅和外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水利部门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全员在岗,实行24小时双岗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实行加密监测、滚动预警,组织指导受山洪灾害危险区域群众全部疏散转移。

9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受灾情况,负责统筹落实救灾资金。

10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市防汛办要求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抗旱物资,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

11)自然资源部门实时监测地质灾害易发区,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动态,安排专人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滚动发布预警信息。向重点区域增派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督促县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域的群众全部转移避险。

12)交通运输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

13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14)教育部门全面核查洪涝灾害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停学情况,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

15)文化广电体育旅游部门全面暂停或取消各类型活动,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场所停业,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停课,做好相关人员撤离等工作。

16)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交易场所等各类营业场所营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17)林业部门停止林业领域户外作业,组织人员撤离,落实安全措施。

18)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19)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协调洪涝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等工作。

20)通信、供电等部门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准备应急救援设备,确保供水(电)、通信和医疗救护等关乎民生及有抢险救灾任务单位的保障工作。

21)宣传部门加强信息审核与发布,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在钦州日报、钦州广播电视台、钦州发布等市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发布汛情旱情通报,报道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及时跟踪掌握舆情动向,避免引发舆情事件。

22)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及社会救援力量,全面投入抗洪抢险救援救灾或抗旱救援工作。

23)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全力做好灾害发生区域抢险救灾工作。

24)市防指、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单位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力。

25)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至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巡堤查险、抢险救援、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防范应对等工作。根据预案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严格落实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四个一律”和防台风避险“六个100%”要求。

26)受灾的县区、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包保责任人坐镇指挥,加强巡查,第一时间处置险情,强制管控和转移危险区域群众,负责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与生活救助,杜绝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减少经济财产损失。

4.8各类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8.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洪水上涨,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属地镇(街道)、村(社区)干部群众巡堤查险。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撑,发现险情由工程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先期抢险。必要时,市防指可按程序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群众及防汛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汛期,水库(水电站)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有防洪调度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调度信息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接受指导。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市防指、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8.2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县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防指、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文、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危险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预警要传达至有关责任人。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3)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市防指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水文、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及时向上级防指请求支援。

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市防指、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5)发生堰塞湖险情后,水利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成员单位,第一时间进行会商,研判堰塞体基本情况,对堰塞湖风险等级进行初步研判,做出工作安排。市防指组织编制堰塞湖应急处置方案。堰塞湖应急处置期间,根据安全性评价、溃坝洪水分析成果以及险情处置进展等信息,及时组织会商,对水文监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抢险技术支撑等作出安排部署,并针对堰塞湖洪水风险及时向受影响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单位发出通知,提醒做好人员转移和下游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工作。

4.8.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等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尾矿库漫顶溃坝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矿山企业应调集人力、物力组织抢险,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市防指和自治区防汛办。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尾矿库漫顶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市防指、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并做好险情先期抢护工作,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必要时,向自治区防汛办提出援助请求。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实施堵口、抢护。

4)水利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

5)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立即带领相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堵口、抢护处置工作。

4.8.4 台风风暴潮灾害

1)台风风暴潮(含热带低压等)灾害应急处理由市防指、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并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2)发布台风四级、三级预警时,渔业管理部门通知出海渔船回港避风,海事部门提醒商船落实避风措施。海洋、渔业、海运、海上安全等部门检查归港船只锚固情况,敦促沿海地区做好建设工地、滩涂养殖、网箱加固及渔排上人员安全转移、港口大型机械加固、人员避险、货物避水等工作。海上风电、海上钻井平台等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加强防台风避险工作,确保安全。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区域,超汛限水位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并做好受威胁区域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3)发布台风二级、一级预警时,台风可能登陆区域和可能有严重影响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4.8.5 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灾害

城市内涝和乡村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市防指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4.8.5.1 城市内涝

1)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铁路等有关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市政道路、隧道、低洼小区路段、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的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除隐患。对主要易涝点应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2)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3)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

4)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管理、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4.8.5.2 乡村渍涝

对受灾区域,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村庄和农田涝水,组织村(社区)开展自救互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减少灾害损失。

4.8.6 干旱灾害

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由属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1)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

2)发生轻度干旱时,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3)发生中度干旱时,气象、水文、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属地人民政府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开展抗旱浇灌和应急送水工作,气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发生严重干旱时,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气象、水文、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水利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设蓄水池、输水管,气象部门视情况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严重饮水困难地区实行应急送水。

5)发生特大干旱时,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抗旱职责分工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气象、水文、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密对天气、雨情、江河水情、蓄水情况、供水情况、土壤墒情、农情的监测和趋势分析预测,条件许可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

6)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及人工增雨等工作,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4.8.7 供水危机

1)当因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而出现供水危机,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提示信息,及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报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

2)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医院、学校等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3)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9指挥调度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同时,向上级防指报告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 受灾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 发生重大以上水旱灾害后,上级防指应当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抢险救援

4.10.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快速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10.2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或单位发出预警,并及时向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水工程管理单位、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汛办报告。

4.10.3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天然气、冶炼、矿山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0.4 当江河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市防指应组织指导有关县区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况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预置专业救援力量。

4.10.5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市防指或市防汛办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10.6 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和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实施。必要时协调消防救援、民兵和武警增援,提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帮助。

4.11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需的器材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受灾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专家组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4.11.3 预计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时,受灾区域人民政府应提前组织受威胁群众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出现水旱灾害后,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1.5 受灾区域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已转移的群众擅自返回。

4.11.6 出现水旱灾害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2灾区管控与社会力量动员

4.12.1 出现水旱灾害后,受灾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2.2 必要时可通过受灾区域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4.13信息报送

4.13.1 防汛抗旱信息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本级共享;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防汛抗旱信息。

4.13.2 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必须立即上报。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要求,加强信息报送。重大险情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因客观原因未能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13.3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等信息,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险情或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市防汛办,市防汛办及时报告自治区防汛办,并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和现场抢险救援情况,实时进行续报,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4.13.4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主动靠前于受灾区域一线,了解掌握防汛抗旱有关信息,加强信息报送工作,避免出现信息倒流,提高信息报送和处理能力。

4.13.5 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

4.13.6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并报送市防汛办。

4.14信息发布

4.14.1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宣传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4.14.2 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4.3 雨情、风情由气象部门发布,水情、旱情由水文部门发布,风暴潮由海洋部门发布,抢险救援、灾情等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市防指统一审核,通过新闻媒体对外统一发布。重特大灾害事件发生后,市防指应当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4.14.4 市防指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信息应当提前报告自治区防汛办。

4.14.5 未经市防指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人员伤亡数字等未经证实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15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15.1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水旱灾害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有扩大趋势满足较高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或灾害减弱满足较低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市防指根据4个级别的响应条件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15.2 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市防指经会商研判,按预案启动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可终止响应:

1)大范围降雨趋停,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范围的降雨过程。

2)堰塞湖险情和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水旱灾害形势得到有效缓解,群众生产生活基本恢复。

4)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主要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基本结束,群众已进行转移并妥善安置。

4.15.3 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情况,市防汛办及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的建议,参照启动程序和启动通知签发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市防指宣布调整或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4.15.4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受灾区域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5.5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灾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本级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集通信人员、装备等资源前置重点地区。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短信等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辖区公共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以及电信部门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专家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和处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

5.2.2.1 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消防救援、民兵和武警是本级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水利、海洋、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通信管理、供电及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行业、本系统应急专家队伍和救援队伍力量建设。

3)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消防救援、民兵和武警抗洪抢险系应急专业力量,有关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4)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市级抢险队伍由市防汛办负责调动。各县区如需市级防汛抢险队伍支持的,应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申请调动,市防指批准或协调调动。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按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民兵或武警调动按相关规定办理。

5.2.2.2 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旱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各级应急专业队伍应充分发挥人员、车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在干旱时期积极参与应急送水等抗旱工作。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 供电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

1)公安、海事部门分别负责道路、水上交通管制和秩序管理,优先保障抢险救援队伍的紧急通行。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道路畅通,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以及抢险救援队伍的紧急通行保障;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3)海事部门负责大洪水期通航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履行钦州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2.5 医学救援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 灾区社会治安和市场稳定

1)公安部门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秩序维护工作。

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民生商品和应急物资价格稳定,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

5.2.7 防汛抗旱物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5.2.7.1 物资储备

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防汛办的动用指令承担调出和运送任务。辖区内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应急抢险救援大型设备(装备)需求,主要以协议储备方式保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工程施工单位中协调落实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做好本级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市级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中洪水和较重干旱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应急物资不足,保障主要江河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需要。

3)洪涝灾害频繁发生的县区人民政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空中、水上应急抢险救援大型设备(装备)需求,承接主体应当具有国家相关专业资质;干旱频繁发生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规划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4)防汛抗旱物资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设备装备:应急指挥(通讯保障)车、无人机、冲锋舟、抽水机、发电机、应急灯、帐篷、折叠床、编织袋、救生衣、救生圈等。

5.2.7.2 物资调拨

1)市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在坚持就近调拨和保证抢险需求的同时,应优先调用周边仓库接近储备年限的物资,尽量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当有多个县区申请调用市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县区的防汛抗旱抢险应急物资需求。

2)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市防汛抗旱物资由市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市防指调用的防汛抗旱物资,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当灾情特别严重时,市防指向自治区防指申请调用自治区防汛抗旱物资。

3)当防汛抗旱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市防指应及时启动防汛抗旱物资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防汛抗旱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依法合规使用上级财政安排补助市、县区防汛抗旱工作的资金。

5.2.9 社会动员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市防指、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本行业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专业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救灾。

5.3技术保障

5.3.1 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按照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部署,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建立市级应急响应信息平台,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3.2 专家支撑

1)市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由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应急专家组。根据需要,对水旱灾害(险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决策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市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水利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主要技术支撑工作。

5.4宣传保障

5.4.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应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5.4.2 发生重特大水旱(台风)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应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5.5培训与演练保障

5.5.1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防指、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按照自治区防指培训安排,市防指、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积极参加自治区防指组织的培训;市防指、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5.5.2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本地水旱灾害特点,每1-2年举行1次由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防汛、抗旱或防台风专业演练。采取多种形式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6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发生水旱灾害地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

6.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 民政部门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在应急救助过程中,应对老、幼、病、残、孕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6.1.5 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3.1 水利部门要尽快修复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确保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防洪工程主体功能;尽快恢复抗旱水源工程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市政、气象、海洋、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设施,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恢复重建

6.4.1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适当提高标准重建。

6.4.2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道)应鼓励和动员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保险,并协调保险机构做好防灾减损指导和服务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5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6.5.1 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每年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市防指总结情况报自治区防指,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总结情况报市防指。

6.5.2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1.1 科学防控“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7.1.2 防汛抢险救灾“一个目标、三个不怕、四个宁可”:“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总目标、“不怕兴师动众、不怕劳民伤财、不怕十防九空”三个不怕、坚定“宁可十防九空,不能万一失防;宁可事前听骂声,不可事后听哭声;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宁可信其重,不可信其轻”四个宁可。

7.1.3 防汛抢险救灾“一线工作法”: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到一线、隐患排查整治到一线、分析研判调度到一线、工作督促指导到一线、救援力量资源前置到一线、防灾宣传培训到一线、防汛责任逐级压实到一线。

7.1.4 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四个一律”:当雨量达到临灾预警值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发生险情异动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风险隐患不能准确预判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特别是当晚上发生以上三种情形时,要不等不拖,连夜一律进行转移避险。

7.1.5 防台风“六个100%”:出海渔船100%回港、渔排人员100%上岸、在港船只100%防御、高危区域人员100%转移、危破低洼简易房和户外施工作业人员100%转移、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100%撤离。落实“五停”措施,即停课、停工、停产、停业、停运。

7.1.6 11631”递进式精细化气象服务模式:即一种针对气象灾害的预警和服务机制。按1周、13天、6小时12小时、3小时、1小时递进式服务原则开展预报预警。

7.1.7 红警双叫应:发现强降雨苗头,提前叫应提醒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再次叫应提醒。

7.1.8 防汛包保:市领导包县区、县区领导包镇(街道)、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队(组)、队(组)长包户。

7.1.9 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7.1.10 洪水:河、湖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的流量急剧增加、水位明显上升的水流现象。

7.1.11 山洪:历时很短而洪峰流量较大的山区骤发性洪水。

7.1.12 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7.1.13 泥石流:山区沟谷或坡面上的松散土体,受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形成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流体,在重力作用下沿沟谷或坡面流动的过程或现象。

7.1.14 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7.1.15 热带气旋等级

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19201-2006)进行划分。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

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

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

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 32.7m/s41.4m/s(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 41.5m/s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7.1.16 风暴潮: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的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的现象。热带气旋风暴过境过程恰好与天文高潮、暴雨洪涝叠加,会增加发生特大洪潮灾害的几率。

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钦州市沿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

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钦州市沿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

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钦州市沿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

风暴潮Ⅳ级预报(蓝色):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钦州市沿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或预计未来热带气旋将登陆钦州市沿海,或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在离岸100公里以内,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

7.1.17 水库工程规模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进行划分。

大(1)型水库:总库容10亿m³以上。

大(2)型水库:总库容1亿m³以上、10亿m³以下。

中型水库:总库容0.1亿m³以上、1亿m³以下。

小(1)型水库:总库容0.01亿m³以上、0.1亿m³以下。

小(2)型水库:总库容0.001亿m³以上、0.01亿m³以下。

7.1.18 堰塞湖风险等级

堰塞体危险性判别、堰塞湖淹没和溃决损失严重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参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450-2021)。

7.1.19 钦州市主要江河:平陆运河、钦江、茅岭江、大风江、马江。

7.1.20 钦州市重点防洪县区: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

7.1.21 干旱等级: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

7.1.22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区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旱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23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

7.1.2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负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评残优待;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3预案管理

7.3.1 本预案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7.3.2 本预案报自治区防指备案。县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

7.3.3 本预案实施后,由市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