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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24129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3年02月26日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政办〔2023〕7号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7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03-07 11:05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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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237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钦州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1110印发的《钦州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钦政办〔20119号)同时废止。

2023226日      



钦州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指挥机构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县区指挥机构

2.4 现场指挥机构

2.5 应急指导组和专家组

3 响应机制

3.1 海洋灾害事件分级

3.2 分级响应

3.3 先期工作

4 应急响应行动

4.1 一般海洋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4.2 较大海洋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4.3 重大海洋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4.4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4.5 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

4.6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4.7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

7附则

7.1 名词解释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及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工作要求,提高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以下简称海洋灾害)的预防和应对能力,高效有序开展海洋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保障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海洋灾害应急预案》(自然资办函〔202218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政办发〔20041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2222号)、《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钦政发〔202110号)、《钦州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钦安委办〔202047号)、《钦州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钦安委办〔202047号)、《钦州市地震应急预案》(钦安委办〔20204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海洋灾害的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台风引起的风暴潮、海浪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按《钦州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实施)。

1.4 工作原则

1)海洋灾害应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含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下同)是落实本行政区域及所辖海域内海洋灾害属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支持、指导和督促沿海各地开展海洋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海洋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单位联合行动、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降低危害和影响。

4)市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2 组织指挥体系

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指挥机构、县区指挥机构及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1市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海洋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分管应急、海洋工作的市人民政府领导。

副指挥长:协助分管应急、海洋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海洋局局长,钦州军分区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海洋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部门,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支队、钦州海警局、钦州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钦州供电局、市气象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十支队、广西沿海水文中心,市通讯部门(电信钦州分公司、移动钦州分公司、联通钦州分公司)钦南区人民政府,三娘湾管理区管委。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海洋局分管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本预案实施;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害信息,传达市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组织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会商研判、调查和评估;按规定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和信息交流工作;负责联系应急专家组。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正确宣传导向、管控舆情,及时指导、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防御海洋灾害和抢险救灾宣传工作,发布预警、防御、防灾减灾等信息。

市应急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海洋灾害的应急救援处置、灾后救助和救灾物资准备等工作;负责对近岸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监视和趋势分析,向市指挥部报告近岸海域地震的预警预报信息。

市海洋局:协助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部分日常工作;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报预警、评估和技术指导等工作;负责海洋灾害预警监测能力建设;负责在海洋灾害影响期间及时报送潮位、海浪等实时海况信息。

市教育局:指导各类学校制定防御海洋灾害预案,加强校舍管理,指导各县区教育部门适时通知各类学校停课,组织学生转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沿海港口、码头工矿企业防御海洋灾害工作,监督落实防御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公安应急队伍的安排、调集,承担应急救援任务;负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开展灾情舆情监控工作,查处灾情谣传事件;及时掌握灾区及周边交通情况,保障救灾车辆通行,确保应急救援物资运送顺畅以及群众疏散渠道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调度和保障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的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批示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海洋灾害相关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详细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安全检查,导督促县区开展危旧房屋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组织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在发生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时,组织对公路、水路设施紧急实施抢险和修复工作。

市水利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组织、指导海岸和河口水利设施建设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在发生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时,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对海岸和河口水利设施实施抢险和修复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送水利设施受灾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及时向渔船、养殖户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告知避让海洋灾害的信息和防灾救灾措施;组织督促渔船回港,督促、协助地方政府组织海洋养殖人员上岸;及时向市指挥部报送农渔业受灾情况。

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按要求发布灾情信息;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沿海旅游景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沿海红树林区域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做好园林绿化、路灯、燃气、环卫设施、排水设施、供水设施、市政道路、市政桥梁、户外广告牌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安全检查、防护加固以及险情灾情救援工作。

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支队、钦州海警局:参与解救、转移或疏散受灾受困人员;参与保护重要目标安全;参与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与道路、桥梁、隧道、建筑等应急抢修参与海上搜救、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参与应对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协助担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承担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钦州海事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向灾害发生地的船舶提供和发布有关信息;发生灾害时在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维护海上交通秩序,救助海上遇险船舶和人员。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抢险救援工作,开展抢救人员生命、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露事故、灾区防火等应急救援工作。

钦州供电局:负责供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在发生海洋灾害时,及时组织对灾区供电设施紧急实施抢险和修复工作;为海洋灾害现场指挥提供电力保障。

市气象局:及时向市应急局、市海洋局发送热带气旋预警预报信息以及可能持续3天及以上的西南大风预报;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提供海洋灾害重点区域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十支队: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在发生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时,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对港口设施紧急实施抢险。

广西沿海水文中心: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提供海洋灾害重点区域江河水位趋势分析及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江河水位预测、预警信息。

市通讯部门(电信钦州分公司、移动钦州分公司、联通钦州分公司):负责保障通讯畅通,确保海洋灾害的监测资料通过数据通讯网络、传真、短信平台、卫星电话等进行数据传输;为海洋灾害现场指挥提供通讯保障。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部门、钦南区人民政府、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和沿海地区海洋灾害的应对工作;设置紧急避难场所,公布应急疏散路线;组织辖区人员、物资应急转移;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落实相关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所需资金。

2.3 县区指挥机构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部门、钦南区人民政府、三娘湾管理区管委根据需要,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组成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海洋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机构

一般海洋灾害发生后,沿海县区应设立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海洋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害发生地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较大海洋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海洋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接受自治区应急厅派出的工作组或牵头组成的联合工作组的指导,配合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及新闻宣传、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前往海洋灾害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除海啸灾害外,风暴潮、海浪灾害的现场指挥部可与洪涝灾害、台风灾害的现场指挥部合并,以便统筹协调。

2.5应急指导组和专家组

市指挥部根据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指导组和应急专家组,由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5.1 应急指导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海洋局、钦州海事局及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沿海县区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5.2 应急专家组

由市海洋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广西沿海水文中心、钦州海事局、自治区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及相关领域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海洋灾害趋势研判工作;为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及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参考建议和业务咨询。

3 响应机制

3.1 海洋灾害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海洋灾害事件分为一般海洋灾害事件、较大海洋灾害事件、重大海洋灾害事件和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4个等级。

3.1.1 一般海洋灾害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洋灾害事件:

1)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我市钦州港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广西沿海,或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在离岸100公里以内。

2)海洋部门发布钦州近岸海域海浪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内钦州近岸海域出现2.5米至3.5米的有效波高。

3)海洋灾害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

3.1.2 较大海洋灾害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洋灾害事件:

1)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我市钦州港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

2)海洋部门发布钦州近岸海域海浪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内钦州近岸海域出现3.5米至4.5米的有效波高。

3)海洋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

3.1.3 重大海洋灾害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洋灾害事件:

1)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我市钦州港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

2)海洋部门发布钦州近岸海域海浪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内钦州近岸海域出现4.5米至6米的有效波高。

3)海洋部门发布广西沿岸海啸灾害黄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广西沿岸产生0.3米至1米的海啸波幅。

4)海洋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3.1.4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

1)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我市钦州港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

2)海洋部门发布钦州近岸海域海浪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内钦州近岸海域出现6米以上的有效波高。

3)海洋部门发布广西沿岸海啸灾害橙色或红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广西沿岸产生1米以上的海啸波幅。

4)海洋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3.2分级响应

根据海洋灾害事件分级情况,将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发生一般海洋灾害事件或其他依实际情况需要时,启动海洋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钦南区以及三娘湾管理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发生较大海洋灾害事件或其他依实际情况需要时,启动海洋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全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自治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发生重大海洋灾害事件或其他依实际情况需要时,启动海洋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在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自治区海洋局等上级部门的指导支持下,市指挥部在自治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海洋灾害事件或其他依实际情况需要时,启动海洋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自治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灾情超出灾害发生地党委、政府应对能力,或者在重要时段发生较大海洋灾害事件时,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3.3 先期工作

3.3.1 形势预判

预计风暴潮将对钦州沿岸造成灾害时,海洋部门应至少提前72小时发布风暴潮消息,预判灾害可能达到的最高级别,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预计海浪将对钦州沿海及北部湾海域造成灾害时,海洋部门应至少提前48小时发布海浪消息,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当热带气旋生成于南海或北部湾海域,提前发布风暴潮消息时间不足72小时或提前发布海浪消息时间不足4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发布警报。

预计将出现影响广西的海啸灾害时,海洋部门应及时转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下发的海啸警报,预测海啸淹没范围、提出转移指导意见等,供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参考。

根据需要,可由市海洋局牵头,组织气象、水文、应急等部门开展会商,对钦州沿海海域可能受影响的情况进行研判,并在会商结束后1小时内将会商结果报告副指挥长,副指挥长视实际情况报告指挥长。

3.3.2 组织部署

发布风暴潮、海浪消息或风暴潮、海浪、海啸警报后,海洋部门应加强海洋灾害监测和预警工作,监测、预报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受影响的沿海县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信息。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海洋部门应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展动态,指导、协调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受影响县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立即组织沿海镇(街道)及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1)组织开展海洋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3)组织海上船只回港及作业人员上岸。

4)对重大应急措施作出决策。

5)组织危险区域群众转移,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灾害威胁的群众避灾疏散。

6及时向上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报告灾情。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本部门职责,指导沿海相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4 应急响应行动

4.1 一般海洋灾害(级应急响应)

1)海洋部门及时更新发布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每日1次(10时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受影响的沿海县区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海洋灾害实况和发展趋势。

2)受影响县区根据本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由受影响的县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受影响县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准备,组织危险地区人员和海上作业人员分时段、分批次撤离,通知滨海浴场、景区、公园等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加强值班,注意灾害动态,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向公众播报海洋灾害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灾害警报等。

4)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应急响应的指导、督促工作。必要时,报请自治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指导。

5)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海洋灾害实时情况、预警预报情况、受灾情况和当地应对工作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并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较大海洋灾害(级应急响应)

1)海洋部门及时更新发布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每日2次(10时、16时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受影响沿海县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海洋灾害实况和发展趋势。

2)受影响县区根据本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由受影响县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受影响县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对沿海低洼地带的巡查,做好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准备;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和船上人员上岸避险,做好风暴潮巨浪高危区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督促滨海浴场、景区、公园等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指导沿海易受淹地段单位、居民落实防潮、防浪措施;加强值班,注意灾害动态,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向公众播报海洋灾害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灾害警报、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4)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海洋灾害实时情况、预警预报情况、受灾情况和当地应对工作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并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应急响应的指导、督促工作。

4.3 重大海洋灾害(级应急响应)

1)海洋部门及时更新发布海洋灾害警报信息,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9时、16时、22时前),如预测未来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加密预报频次,并及时调整灾害警报级别;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受影响的沿海县区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海洋灾害实况和相关信息,频次不低于每3小时1次;及时转发上级部门制作的大比例尺风暴潮、海啸高风险区漫滩和淹没图,并及时提供给市指挥部,供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参考。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趋势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报送最新监测分析预报信息,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

2)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海洋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指挥部同意。

3)市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县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商会,研究和部署防御工作。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联合会商。

4)市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沿海县区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做好抢险救援和救灾安置工作。必要时,实行停工、停市、停课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市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向预报重点区域、受灾严重地区派出应急指导组,组织指导灾害防范应对和救援救灾工作。

6)海洋、气象、水利等成员单位进驻市指挥部办公室联合开展工作。

7)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重要、薄弱海堤巡查与监测,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管理,严令禁止渔船出海;文化和旅游部门加强滨海浴场、景区、公园等管理,确保危险区域单位停止营业、人员安全撤离;交通运输部门向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管理运营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并适时实施关闭;应急部门督促沿海石油石化企业做好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海事部门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值班巡查,及时协调和组织对遇险船只、人员的救援;宣传部门协调相关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海洋灾害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灾害警报、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次,正确引导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8)市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视情协调驻钦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地方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4.4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级应急响应)

1)海洋部门及时更新发布海洋灾害警报信息,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6时、12时、18时、24时前),各类实况数据和相关信息发布频次不低于每2小时1次,当潮位超过红色警戒潮位后每隔10分钟报告1次潮位情况,并向市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提出具体防范应对建议。气象部门加密对天气趋势的监测和预报频次,及时报送最新监测分析预报信息,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

2)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海洋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3)市指挥部指挥长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市指挥部全体成员、市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沿海县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商会,全面动员和部署防御工作。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联合会商。

4)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要求,市指挥部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沿海县区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视情采取停工、停市、停课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市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增派工作组;市指挥部办公室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核实海上船只回港、船上人员上岸及危险区域人员转移情况,确保受威胁人员全部转移并妥善安置。

6)海洋、气象、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海事、电力、通讯管理、公安等成员单位进驻市指挥部办公室联合开展工作。

7)水利部门不间断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全力指导疏散转移受威胁区域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农业农村部门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确保海上船只全部回港,船上人员全部上岸,回港船只全部落实防灾措施;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滨海浴场、景区、公园等实施严格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交通运输部门关闭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等,并落实防灾措施;应急部门督促沿海石油石化企业等停止生产,防止造成次生灾害、事故;海事部门组织水上救援力量待命,全力救援救助遇险船只和人员;宣传部门协调相关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海洋灾害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灾害警报、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8)市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海洋灾害发展情况、受灾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9)市消防救援支队、驻钦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应急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4.5 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

海洋灾害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应当快速、准确,重要信息1小时内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特别重大海洋灾害灾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自治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

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逐级做好海洋灾害灾情数据的统计与报送工作。灾害发生后,沿海县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协调应急、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统计本地区相关海洋灾害灾情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于48小时内报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汇总、审核后,于24小时内报自治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4.6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海洋灾害发生后,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海洋灾害事件等级和分级管理权限,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发布灾害基本情况、发展趋势、政府应对措施及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正式启用广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83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迅速澄清谣言,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

4.7 响应终止

当海洋灾害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发生灾害的条件已经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报批后,宣布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和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5.2 调查评估

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海洋局《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暂行)》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海洋灾害监测资料通过数据通信网络进行数据传输。市及沿海各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沿海镇(街道)海洋灾害预报通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沿海镇(街道)灾害应急通信系统,保障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海洋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应急部门应当配置必要的应急通信装备,满足现场指挥调度需要。

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紧急联络通讯录,各成员单位联系人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6.2 资金保障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的资金,按照《钦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

预案成员单位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及各类移动新媒体等载体,利用“5·12”全国防灾减灾日、“6·8”世界海洋日等活动,在城市广场、社区、校园、集市等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海洋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定期开展海洋灾害演练,海洋、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定期对观测、监测与预报等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7附则

7.1名词解释与说明

风暴潮: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的现象。

风暴潮灾害: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

海浪: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

海浪灾害: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

海啸: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

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钦州市近岸海域:西起防城港市防城区与钦南区交接于茅岭江的海域界线,东至合浦县与钦南区交接于大风江口的海域界线,向陆一侧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向海一侧沿海域界线延伸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要求的海洋功能区边界。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市海洋局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市应急局应会同市海洋局等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应急局、海洋局备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和市海洋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