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168407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8日 |
|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 “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政办〔2023〕3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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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
“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
钦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人口中长期均衡发展,扩大我市优质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全市老年人健康服务和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扎实推动“十四五”期间“一老一小”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编制参考提纲的通知》(桂发改社会〔2021〕82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一)发展基础。
——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十三五”期间,我市将养老服务业发展以及妇幼健康主要目标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统筹推进,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全市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陆续出台了《钦州市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钦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钦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方案》、《钦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系列文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养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养老托育服务稳步发展。
——服务供给不断增加。养老机构发展迅速。截至2020年12月,全市共有养老机构及设施1190个,床位15855张;“十三五”期间,全市累计筹措养老服务业资金3.28亿元,用于支持敬老院、五保村、农村养老服务中心、“1521养老综合福利设施示范工程”、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落实高龄补贴资金、落实民办养老机构补贴以及养老人才队伍建设。争取中央预算内以及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共6542万元用于浦北县寨圩养护院综合楼建设工程、钦南区养护院等6个养老项目的建设,建成了灵山丰塘敬老院、灵山养护院4号楼、钦州市老年公寓养护楼、钦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一期)等一批养老机构。托育机构发展良好,到2020年底全市已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5个,拓展托育服务的幼儿园794家,全市现有托位数4613个。
——健康养老产业不断壮大。健康养老产业加快发展。在全区首创了健康养老产业厅市合作机制,建成了智慧养老大数据信息平台和指挥大厅,灵山县获得广西健康产业示范县称号,浦北石祖禅茶园荣获国字号森林养生基地。全市共培育医养结合养老机构6个,床位共2100张,并已全部纳入定点医保,9家公立医疗机构开设了老年病科,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协议合作关系71对。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依托,设立居家养老医疗服务点,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融合发展。开设小江社区居家养老医疗服务点,发挥中医药“治未病”和养生保健的优势,为居家养老的群众提供针灸、拔罐、推拿等中医外治技术,实现中医药服务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推广灵山县中医医院治未病模式,为群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等健康咨询、指导养生、中医健康体检等治未病服务。目前我市3家中医医院建立了“治未病”科,同时建成了2家自治区级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
(二)发展趋势。
——养老服务需求变化趋势。根据钦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总数为52.0735万人,占常住人口总数的15.7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11.46%,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3.31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51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失能、失智老年人不断增多,农村留守和空巢老年人比例逐步增加,生活照料、康复护理、长期照护等专业服务需求急剧增加。同时全市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养老服务供给不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未富先老”、“边备边老”的形势相当严峻。
——托育服务需求变化趋势。当前我市照护孩子以家庭老人照护、全职太太照护和聘请保姆照护等方式为主,3岁以下婴幼儿的入托率较低。三孩政策实施后,经济负担、婴幼儿照护和女性职业发展等经济社会因素更加凸显成为影响生育的重要因素,而当前我市托育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既面临需求不断扩大、投资快速增长的发展机遇,也面临设施缺口大、运营成本高、市场发展模式不够成熟等挑战。截至2020年12月,我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仅1.14个,低于自治区1.2个的指标水平,按照国家“十四五”时期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个)要达到4.5个的目标任务,以“七普”常住人口测算,到2025年全市总托位数需求达1.48万个左右,新增托位数需求达到1.02万个。
二、发展目标
——养老方面。“十四五”时期,全市持续加强养老服务保障,有效扩大养老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养老产业,不断增强行业要素支撑,基本建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以失能失智老年人为重点、以经济困难老年人为底线、城乡融合发展、与中等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布局完善、功能互补、统筹衔接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基本成型。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普惠型养老服务取得长足发展。
——托育方面。突出加快补齐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短板,显著改善托育服务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提升托育服务水平。积极发展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逐步实现普惠性示范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城区全覆盖。到2025年,全市建成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2个以上,市主城区建成1所公办综合性托育中心,各县区至少建成1所公办综合性托育园,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照护服务体系,全市80%城乡社区能提供托育服务,全市能提供的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将达1.48万个。
三、重点任务
(一)兜底线、促普惠、市场化协同发展。
1. 提升养老服务兜底线能力。保障特困、事实无人照料的独居、孤寡、空巢、留守、重残、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强化全市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兜底线、保基本职责,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集中供养。加强全市公办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改善服务环境,优化供给结构,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支持和引导社区、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强化托育公共服务职能。将托育服务纳入全市“十四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范围,鼓励“托幼一体化”,推动全市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尽快将2至3岁幼儿托育服务纳入以公立机构为主的普惠型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形成托幼一体化的服务体系,更好地实现“幼有善托”。整合基层公共服务阵地,推动村(社区)建成一批社区普惠托育机构和单位工作场所的托育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加大对托育服务的购买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扩大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供给。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通过综合应用规划、用地、投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等政策工具,切实降低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成本。推动全市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等上级部门专项资金,支持全市普惠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托育领域。全面放开养老市场,基本建立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与各相关产业高度融合发展。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事业,支持全市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改建扩展托幼班,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托育服务。
5. 建设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网络。全面建设中心城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失能护理、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等服务。支持全市养老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与老年人或赡养人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提供上门服务。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新建、改扩建一批连锁化、专业化社区托育中心(设施)。鼓励依托全市现有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与社区合作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提升居家养老托育服务能力。依托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发展日间照料、智慧居家养老等服务内容,以日间托管和智慧点单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日常助餐、健康护理、紧急救援等服务。大力培育发展文峰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一批本土品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鼓励将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运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照护、膳食营养、健康管理等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医养康养结合。
7. 增强照护服务能力。发展养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支持养老机构内设置失能失智专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失智老年人专业照护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开展临终关怀安宁服务。支持全市养老机构配备医务室、护理站,鼓励15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150张以下床位的养老机构与临近医疗机构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 促进医养融合发展。推动全市基层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将医疗服务延伸至养老机构的老人,为签约的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急诊急救等便捷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推进全市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服务。鼓励全市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增设养老服务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扩展或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机构。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协作机制,发展“养老+医疗+保险”等医养结合健康养老新模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深化康养融合发展。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与健康养生、文化旅游等行业融合发展。深入挖掘五皇山等原生自然资源和“世界长寿之乡”养生文化资源,支持建设一批具有一流水平的养生养老机构、养生保健特色酒店,引入中医药养生文化,积极申报广西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开发陈皮、神蜉酒、红椎菌等长寿健康产品,加快推进石祖禅茶园森林康养基地等一批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旅游康养基地建设,打造服务北部湾、粤港澳大湾区的“康养钦州”品牌。(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养老托育服务产业。
10. 积极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投入运营钦州市智慧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推动养老服务、医疗保障、健康管理信息共享。大力发展“互联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互联网+机构养老服务”,通过委托运营的方式,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养老机构衔接。加快推进智慧养老社区建设,全力推广“钦点即到”APP养老服务功能,提供智能化点单式居家养老服务。加强托育服务信息互联互通,争取实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机构、教育部门托幼一体园等从事托育服务的市场主体信息共享。支持全市托育服务机构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拓展打造“养老+N”业态融合模式。支持“养老+N”服务,不断创新服务业态,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做好全市健康产业项目策划包装,在设计项目规划时,将养老与文化旅游、体育休闲等项目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合理统筹。打造“候鸟型”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示范基地。推动创建一批养生养老小镇、建设一批健康养老产业项目、培育一批养老服务品牌、引进一批健康养老龙头企业、规划一批健康养老产业集聚区等“五个一批”健康养老产业示范工程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大力发展银发经济。鼓励钦州高新区等园区加快养老相关智慧制造、食品医药等产业发展,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医疗康复、日常照护等养老用品器具和服务产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需要,推动老年用品进家庭、社区、机构和园区,促进老年用品消费。探索通过发放养老服务消费券等方式,激发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积极性。鼓励全市各大商超和零售企业在敬老月期间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购物节活动。(市民政局、市商务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高新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营造友好社会环境。
13. 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完善养老托育机构设立等政策措施清单、办事指南,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办事流程。依托线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政务审批。根据自治区“好差评”反馈评价机制,着力推进全市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的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对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积极发展老年教育。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大对老年教育经费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教育覆盖面。探索在全市有条件的乡镇和离退休人员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中建立市老年大学分校(教学点),办好一批“家门口”的老年教育教学点试点。支持市老年大学设立“钦州老干部志愿服务中心”,县区老年大学设立“老干部志愿服务站”。建立老年大学“5G”校园网并有效运行,各级老年大学健全完善一套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智能技术培训课程体系,逐步提高全市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水平。(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营造尊老爱幼风尚。加大全市养老托育服务政策宣传力度,传承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传统美德。积极开展寻找钦州市最美家庭等系列活动,发挥好家庭在居家养老育幼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家庭、社会、政府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强老年人、婴幼儿权益保障,完善各项社会优待,完善全市“一老一小”宜居环境建设。鼓励志愿服务与公益组织开展更多关爱照顾老年人和婴幼儿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要素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养老托育服务工作体制机制,成立钦州市“一老一小”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养老与托育服务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并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广泛调动各方资源力量,合力推进养老托育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强化部门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好指导、规范、监管等作用。
(二)统筹整体推进。将“一老一小”相关建设项目列入全市年度为民办实事中的健康惠民工程,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政策。
(三)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全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项目计划建设方案,为争取中央预算内、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专项资金做好项目储备。根据全市人口的结构变化和养老托育服务发展的需要,结合本级财政可承受能力,将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不低于60%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养老、托育服务的购买力度,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人员培养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四)培养专业人才。制定全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规划,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政策和培训机制。鼓励支持钦州市卫生学校等职业教育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着力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支持全市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远离病源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为周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育儿支持。全市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按照职责对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五)创新支持政策。统筹安排养老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养老托育机构和设施,对符合规划的闲置国有资产场所无偿或低偿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托育服务。依法简化养老托育机构开办程序,不断优化养老托育领域营商环境。鼓励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六)加强规范监管。建立健全全市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实施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和个人“红黑名单”管理。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加大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防“一老一小”领域非法集资和机构“跑路”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件:1. 钦州市“十四五”时期养老托育发展主要指标
2. 钦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重大政策清单
3. 钦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建设项目计划表
附件1
钦州市“十四五”时期养老托育发展主要指标
|
序号 |
指 标 |
2025年目标值 |
指标属性 |
|
1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5% |
约束性 |
|
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7% |
约束性 |
|
3 |
养老服务床位总量(含旅居养老服务床位) |
1.6万张 |
预期性 |
|
4 |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
≥55% |
约束性 |
|
5 |
城市街道范围内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 |
达到80% |
预期性 |
|
6 |
创建老年人宜居社区 |
6个 |
预期性 |
|
7 |
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 |
100% |
预期性 |
|
8 |
人均预期寿命 |
达到79岁 |
预期性 |
|
9 |
新建城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 |
达到100% |
约束性 |
|
10 |
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 |
1000户 |
预期性 |
|
11 |
新生儿访视率 |
≥90% |
约束性 |
|
12 |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 |
≥95% |
约束性 |
|
13 |
市、县级妇幼保健院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 |
达到100% |
约束性 |
|
14 |
全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 |
4.5个 |
预期性 |
|
15 |
0.5万-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 |
≥80% |
预期性 |
|
16 |
建设示范性托育机构 |
2个 |
预期性 |
附件2
钦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重大政策清单
|
序号 |
政策名称 |
重点工作举措和内容 |
责任单位 |
备注 |
|
一 |
养老方面 |
36项 |
||
|
1 |
土地政策 |
将养老服务项目用地纳入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于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项目,对于经营性养老服务项目,通过签订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
市自然资源局 |
|
|
2 |
养老用地出让起价按不高于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或同类地段医疗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土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只可由其他养老企业承接。 |
市自然资源局 |
||
|
3 |
企业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
市自然资源局 |
||
|
4 |
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
市自然资源局 |
||
|
5 |
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
市自然资源局 |
||
|
6 |
政府提供的养老机构用地、用房,距离综合性医院不远于5km。 |
市自然资源局 |
||
|
7 |
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
依法简化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营利性养老机构增设营业场所时,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
市市场监管局 |
|
|
8 |
对500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 |
市自然资源局 |
||
|
9 |
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10 |
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项目,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 |
市自然资源局 |
||
|
11 |
针对养老机构设置专门的停车位,合理配置,避免闲置浪费。 |
市自然资源局 |
||
|
12 |
财税补贴政策 |
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可享受床位运营等财政补贴,各类补贴资金作为综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运营和融资等成本支出。 |
市财政局 |
|
|
13 |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社区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
市税务局 |
||
|
14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省级设立的其他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自然资源局 |
||
|
15 |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市发展改革委 |
||
|
16 |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
市民政局 |
||
|
17 |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养老机构的资源用于政策保障对象的养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服务补贴随保障对象在各类机构中自由流转。 |
市民政局 |
||
|
18 |
财税补贴政策 |
将养老机构提供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纳入补贴范围。 |
市民政局 |
|
|
19 |
参照本地区居民收入水平,对在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服务的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培训教育经费支持。 |
市民政局 |
||
|
20 |
完善城市国有资产物业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对于出租物业支持社会养老,放宽租金回报方面的考核。 |
市国资委 |
||
|
21 |
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 |
||
|
22 |
金融支持政策 |
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的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
市财政局 |
|
|
23 |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养老机构融资贷款渠道,提升民营养老机构、服务型养老机构的融资能力。 |
市财政局 |
||
|
24 |
将养老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重点支持范围。 |
市市场监管局 |
||
|
25 |
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
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范围。 |
市民政局 |
|
|
26 |
逐步建立适合钦州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市医保局 |
||
|
27 |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并依法办理养老机构消防许可手续。根据营商环境的要求,做好审批服务工作,提高审批效率。落实按照耐火等级合理拓展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的规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28 |
在全市确定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
市卫生健康委 |
||
|
29 |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30 |
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
建立“时间银行”制度,积极做好志愿者培育工作,定期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实施“时间银行”模式发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及志愿者纳入当地民政部门考核,达到一定规模给予适当奖励。 |
市民政局 |
|
|
31 |
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32 |
对于改扩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处置。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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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专业护理员培养力度,吸引护理人才,提升职业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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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发挥就业公共服务职能,协调钦州地方院校、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人力资源支持。鼓励合作企业在当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和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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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设置养老护理员的公益性岗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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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探索组建城市养老服务集团,加强与中小型养老机构协同合作。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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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托育方面 |
2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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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规划政策 |
允许教育、医疗卫生、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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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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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规划政策 |
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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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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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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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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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定租赁用途,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10年及以上。 |
市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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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报批建设政策 |
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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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
市民政局 |
||
|
10 |
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托育设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规划等前期手续,加快办理施工许可证。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11 |
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
市民政局 |
||
|
12 |
财税补贴政策 |
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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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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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将托育从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15 |
金融支持政策 |
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试点项目建设创新服务,合理运用现有优惠政策提供优惠贷款,适当降低融资成本。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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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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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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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人才支持政策 |
推进本地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
市教育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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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20 |
卫生、消防政策 |
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21 |
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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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支持政策 |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
市发展改革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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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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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鼓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务楼宇综合设置普惠托育机构,并合理延展租赁期,保障托育机构可持续运行。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25 |
完善普惠托育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存量托育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 |
附件3
钦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建设项目计划表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内容和规模 |
建设性质 |
建设起 |
总投资 |
项目业主或前期工作单位 |
|
合计 |
20项 |
73550 |
||||
|
一 |
养老服务体系 |
14项 |
50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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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钦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二期养护楼 |
设置床位150张,建设内容包括养护楼两栋6806.26平方米,床均面积45.3平方米。 |
新建 |
2022-2023 |
2333 |
市民政局 |
|
2 |
灵山县老年养护中心养护楼(4#) |
新建老年养护中心养护楼及其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建设床140张,床均面积42.5平方米。 |
新建 |
2022-2023 |
1517 |
灵山县民政局 |
|
3 |
灵山县医养结合老年服务中心 |
新建两栋医养结合老年服务大楼,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31408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20023平方米,地下面积11385平方米,设置床位490张。 |
续建 |
2019-2023 |
10500 |
灵山县民政局 |
|
4 |
灵山县中医医院旧楼改造医养结合老年病护理项目 |
对燕山路院区旧楼进行原址改造,改造面积25674平方米,购买配置相应医疗设备,改造后成为医养结合老年病护理业务用房,设置床位600张。 |
新建 |
2022-2024 |
6000 |
灵山县中医医院 |
|
5 |
灵山县武利镇养老服务中心 |
建设面积9000平方米,设置床位200张,主要建设护理型养老用房以及配套用房、办公用房,采购养老设备,建设养老康复设施、绿化庭院及附属工程。 |
续建 |
2021-2023 |
3500 |
灵山县民政局 |
|
6 |
浦北县老年公寓 |
主要建设养老业务用房1栋,总建筑面积13500平方米,养老床位300张,配套业务用房、水电及消防等基础设施。 |
新建 |
2023-2025 |
5000 |
浦北县民政局 |
|
7 |
浦北县白石水镇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
主要建设占地20亩,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养老床位60张的养老业务用房及办公、厨房、康复等辅助用房。 |
新建 |
2023-2024 |
2000 |
浦北县民政局 |
|
8 |
浦北县张黄镇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
主要建设占地20亩,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养老床位60张的养老业务用房及办公、厨房、康复等辅助用房。 |
新建 |
2023-2024 |
2322 |
浦北县民政局 |
|
9 |
浦北县福旺镇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
主要建设占地20亩,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养老床位60张的养老业务用房及办公、厨房、康复等辅助用房。 |
新建 |
2023-2024 |
2000 |
浦北县民政局 |
|
10 |
钦南区康养服务中心 |
建设康养服务综合楼1栋,拟总建筑面积13580平方米,设置床位数300张,配套建设给排水、供电、通讯、消防等设施,并购置医疗康复保健、娱乐等设施。 |
新建 |
2023-2024 |
5000 |
钦南区民政局 |
|
11 |
钦南区公办养老服务中心 |
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护理能力改造提升(含新建、改扩建),床位300张,床均面积50平方米。 |
新建 |
2023-2024 |
4500 |
钦南区卫生健康局 |
|
12 |
钦北区乡镇敬老院消防设施改造升级 |
对钦北区小董镇、平吉镇、大直镇、大垌镇、那蒙镇、贵台镇等14个乡镇敬老院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改造,改造面积共12036平方米。 |
新建 |
2023-2024 |
1450 |
钦北区民政局 |
|
13 |
钦北区综合养老院 |
总建筑面积21250平方米,设置床位450张,配套建设给排水、供电、通讯、道路硬化、绿化等附属设施,以及设备购置等。 |
新建 |
2023-2024 |
3550 |
钦北区民政局 |
|
14 |
钦北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项目(一期) |
总建筑面积3250平方米,设置护理型床位90张。 |
新建 |
2023-2024 |
1080 |
钦北区民政局 |
|
二 |
托育服务体系 |
6项 |
22798 |
|||
|
1 |
灵山县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 |
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设置托位数150个。 |
新建 |
2023-2024 |
1998 |
灵山县南宾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
|
2 |
浦北县托育服务中心 |
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新建浦北县第四幼儿园托育中心、第五幼儿园托育中心等,新增托位数450个。 |
新建 |
2023-2024 |
1200 |
浦北县教育局 |
|
3 |
钦南区公办惠普托育服务中心 |
新建1栋普惠托育服务楼,总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托位数150个。 |
新建 |
2023-2025 |
5500 |
钦南区卫生健康局 |
|
4 |
钦南区公办综合性托育中心(园) |
总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新建托位数200个,按国家托育机构建设标准配备设备一批。 |
新建 |
2023-2024 |
2000 |
钦南区妇幼保健院 |
|
5 |
钦北区机关托幼抚育中心 |
总建筑面积2.12万平方米,建设托育中心及配套设施,托位数200个。 |
新建 |
2023-2025 |
10000 |
钦州皇马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
6 |
钦北区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项目 |
建设1所托育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托位数150个。 |
新建 |
2023-2024 |
2100 |
钦北区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