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20342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4月29日 |
| 标 题: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钦州市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自然资规〔2025〕2 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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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完善我市村庄规划调整机制,规范我市村庄规划管理,我局制定了《钦州市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9日
钦州市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实施细则
(试行)
为规范我市村庄规划管理,增强村庄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2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9号)等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我市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已依法审批并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分为规划调整、规划修改和数据库更新。
一、村庄规划调整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各类红线底线的前提下,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优化调整:
1.因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发生调整,引起村庄规划调整但对村庄规划总体影响较小的。
2.符合“一户一宅”和土地使用标准的新增村民住房,选址位于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确需局部优化规划村庄建设用地的。
3.选址位置和建设规模符合设施合理需求的乡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因新建或扩建超出规划村庄建设用地确需局部优化规划村庄建设用地的。
4.各类建设项目适度调整开发建设强度指标的。
5.因项目用地选址的特殊性确需调整选址的。
6.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乡镇或农村批次建设用地,确需纳入村庄规划的。
7.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产权边界、自然地理或地物边界衔接等精度问题需要局部优化村庄建设边界的,原则上局部优化面积占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5%。
8.具体地块需细化,补充村庄地块图则的。
9.与已批复的各类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相衔接需调整村庄规划但对村庄规划总体影响较小的。
10.其他需要进行优化调整的情形。
(二)村庄规划调整的程序
1.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规划调整方案,并征求村民(居民)委员会意见。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规划调整方案及相关材料[村民(居民)委员会意见或会议纪要、村庄规划成果及县(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等材料]报县(区)自然资源局审核。
3.县(区)自然资源局对村庄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县(区)自然资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4.村庄规划调整方案经县(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合格的,在村民(居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规划调整方案[附村民(居民)委员会意见或会议纪要、县(区)自然资源局的书面审查意见、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等材料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5.县(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县(区)自然资源局在批复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送公文,将符合质检要求的规划调整成果通过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中的“村庄规划审查”板块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检查入库,同步纳入钦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二、村庄规划修改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修改:
1.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涉及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
2.乡村振兴项目经县(区)人民政府审议确需纳入村庄规划的。
3.村庄建设用地面积突破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下达指标的。
4.因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化,对村庄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5.因村庄类型变化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系统性修改的。
6.行政区划调整涉及村庄规划修改的。
7.经村庄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的。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对村庄规划开展实施评估工作。
8.村庄规划无法满足国家批准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试点的。
9.已批准实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确需修改的。
10.因灾害预防、疫情防控、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急需修改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确认需要修改的。
(二)村庄规划修改的程序
1.经征求村民(居民)委员会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村庄规划修改的论证报告,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开展村庄规划的修改工作。
4.修改后的村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重新公布。
5.村庄规划修改涉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上位国土空间规划。
三、村庄规划数据库更新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直接更新村庄规划数据库:
1.因地形图、土地权属、建设现状等信息错漏需要更正的。
2.在不突破各类红线底线的前提下,村民居住、农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公用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类型等项目使用规划预留机动建设用地指标的。
(二)村庄规划数据库更新的程序
1.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村庄规划数据库更新的申请,经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相关模板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数据库建设及实施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167)。
2.由县(区)自然资源局将符合质检要求的规划数据库更新包通过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中的“村庄规划审查”板块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检查入库,同步纳入钦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四、实施监督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县域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确保县域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各县(区)自然资源局要建立机动指标安排使用、村庄建设用地空间置换专门台账进行实施监管,及时更新台账并向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指标使用情况。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落实村庄规划动态调整经费,保障村庄规划动态调整的成果质量。
(三)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工作。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方案要公开征求村民(居民)的意见,确保村民(居民)对涉及本集体的规划内容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的,请及时向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反馈。
本细则由钦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