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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507006621461994/2021-2756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行政审批局成文日期:2021年12月10日
标  题:关于印发《钦州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标准》《钦州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审批规〔2021〕3号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6日

关于印发《钦州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标准》《钦州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2021-12-16 00:00     来源: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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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单位,市直各民办学校:

为加强我市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将《钦州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标准》《钦州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钦州市教育局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0

钦州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我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应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普通高级中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可以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鼓励登记为非营利性。

第二章 举办者及机构

第四条 举办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该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

第五条  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非营利性一般表述为:钦州市××(字号)高级中学。营利性一般表述为:钦州市××(字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世界等或其他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不得包含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不得含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宗教色彩的,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文字。学校对外用名必须与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第六条  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或者理事长一人。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 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章办学条件

第七条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封闭、安全、固定的校舍和设施,学校校舍及场地应载明产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办学规模应不少于18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学校地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为保障学生安全,校址应远离物理、化学污染源,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低洼地、滑坡体、洪水沟口、风口、输气管道、高压走廊等;应避免学生就读时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噪音干扰。

(二)学校应有安全宁静、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校园及周边环境。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市政道路及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园,校园内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及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学校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毗邻。

(三)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普通教室应在五层以下,不宜超过五层。其他教学、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学校校舍及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规范要求。学校建筑及场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等有关规定。学校建筑、抗震、消防、防雷、用电等工程应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待工程竣工后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学校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三部分。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22平方米,全寄宿制学校应增加学校宿舍用地,生均用地标准在以上基础上增加5平方米。学校校舍应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5平方米,普通教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56平方米。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应设置不少于4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应设置适量的球类(篮球场不少于2个,排球场不少于1个)、器械等运动场地。学校绿化用地包括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

第九条学校校舍建设应按教育发展和教育改革对办学条件的需求进行规划建设。应规划建设普通教室、音乐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财务室、文印档案室、卫生保健室、传达值班室、开水房、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等。寄宿制学校应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食堂、宿舍、浴室、卫生室,食堂的建设参照《广西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指导手册》执行。

第十条  学校教室的设置、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参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学校教室的设置、采光、照明配置应按照《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要求,安装应符合《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GB/T36876-2018)要求,教室课桌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300LX,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教室黑板应设局部照明灯,其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LX。灯桌距离不应低1700mm。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教室自然采光不足时应用照明补足,照明应配备40瓦日光灯9盏以上,灯管垂直于黑板。黑板照明设240瓦,采用控照式灯具。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规模,配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体卫艺器材、信息技术教育设备、图书装备、安全设施设备。

(一)学科专用教学设备。高中理科实验室参照《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要求配置;高中理科教学仪器按国家颁发的《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406—2010)进行配备,其他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其中选配设备按学校所选用教材的要求进行配备。

(二)体卫艺器材。参照《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GB/T19851—2005)、《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配置体育器材。参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配置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设备。参照教育部《中小学音乐、美术仪器设备配备标准》(教体艺〔20162号)配置艺术教学器材。

(三)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能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学校接入宽带网络且出口带宽达到100M以上,实现班班通

(四)图书装备。学校生均藏书量45册以上,报刊杂志120种以上,工具书、教学参考书250种以上。每年每生新增(更新)纸质图书不少于一本。图书馆应当重视数字资源建设,依托区域数字图书馆和信息资源中心获取数字图书和电子期刊,图书馆应当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五)学校应按照《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号)要求配备安全设施设备。校舍消防设施、安全出入口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规定,且不应少于两个。应在出入口、教学用房、食堂、宿舍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重点部位安装高清摄像头,在门卫值班室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将出入口视频监控点和门卫值班室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联网。

第四章教职工配备

第十二条  学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 1:12.5 配足配齐教职工。教职工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取得相应的健康合格证。不得聘用有犯罪、吸毒记录和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障碍等不宜在学校工作的人员,不得聘用公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

第十三条  校长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应具有本科以 上学历和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有相应教师资格。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5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十四条  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原则上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职称,有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专任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配足配齐各学科专任教师。教师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结合实际,配备实验教师、校医等教辅人员,生活管理人员、炊事人员、安全协管员等工勤人员,财务、炊事、安保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符合相关岗位资质。

第五章学校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治校,以人为本,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办学,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章程。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党的建设要同步谋划、党的组织要同步设置、党的工作要同步开展,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学校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发挥其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应按规模设置分管教学、学生(德育)、后勤等工作机构,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校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控、设施、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开展教职工安全卫生岗前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标准化管理;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  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课堂教学目标既体现课程标准要求,又符合学生实际。

第二十五条  坚持五育并举,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制定并严格执行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中小学教材管理办 法。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务院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规范进校书刊管理,教材及教辅的征订必须在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通过新华书店等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的单位征订。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

第七章教育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非营利性普通高级中学开办资金和营利性普通高级中学注册资本均不得少于50 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收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级中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部门制定。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级中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 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由钦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从202112月起施行。如今后国家、自治区或行业制定新规定,则适时修订。

附件:1.钦州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筹设同意现场验收标准

                    2.钦州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立(筹设期满)现场验收标准

                   3.钦州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立(直接设立)现场验收标准

                  4.钦州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变更场地现场验收标准

钦州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法加强我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教职成〔2011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应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中职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以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鼓励登记为非营利性。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所辖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一)负责统筹规划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

(二)负责审核所辖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负责审批所辖中等职业学校具有专业设置资格的专业设置对应的《专业目录》内专业(技能)方向

第二章举办者及机构

第五条 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

第六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名称要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非营利性一般表述为:钦州市××(字号)××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营利性一般表述为:钦州市××(字号)××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世界等或其他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不得包含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不得含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宗教色彩的,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文字。学校对外用名必须与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第七条  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或者理事长一 人。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章办学条件

第八条  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封闭、安全、固定的校舍和设施,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及场地应载明产权。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在人口少于30万的县(区)举办的职业学校以及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900人以上。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学校地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为保障学生安全,校址应远离物理、化学污染源,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低洼地、滑坡体、洪水沟口、风口、输气管道、高压走廊等;应避免学生就读时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噪音干扰。

(二)学校应有安全宁静、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校园及周边环境。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市政道路及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园,校园内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及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学校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毗邻。

(三)学校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

学校校舍及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规范要求学校建筑及场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2-2018)等有关规定。学校建筑、抗震、消防、防雷、用电等工程应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待工程竣工后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独立、封闭、安全、固定的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

新建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在人口少于30万的县(市)举办的职业学校以及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新建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30000平方米。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于20平方米。在人口少于30万的县(市)新建职业学校以及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新建中等职业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1800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3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第十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建设应按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和教育改革对办学条件的需求进行规划建设。寄宿制学校应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食堂、宿舍、浴室、卫生室。

第十一条  教室的设置、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参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学校教室的设置、采光、照明配置应按照《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_2010)要求,安装应符合《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GB/T36876-2018)要求,教室课桌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300LX,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教室黑板应设局部照明灯其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 LX。灯桌距离不应低于1700mm。教室墙壁和顶篷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教室自然采光不足时应用照明补足,照明应配备40瓦日光灯9盏以上,灯管垂直于黑板。黑板照明设240瓦,采用控照式灯具。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第十二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规模,配备对应专业使用的教学设备、体卫艺器材、信息技术教育设备、图书装备、安全设施设备。

(一)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在人口少于30万的县(市)举办的职业学校以及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报刊种类6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二)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习、实训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在人口少于30万的县(市)举办的职业学校以及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25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1875元。

(三)实习、实训基地: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专业设施设备齐全并持续更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四)信息技术教育设备: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五)学校应按照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 号)要求配备安全设施设备。校舍消防设施、安全出入口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规定,且不应少于两个。应在出入口、教学用房、食堂、宿舍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重点部位安装高清摄像头,在门卫值班室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将出入口视频监控点和门卫值班室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联网。

第四章教职工配备

第十三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相当。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 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2 人。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在人口少于30万的县(市)举办的职业学校以及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45 人;教职工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取得相应的健康合格证。不得聘用有犯罪、吸毒记录和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障碍等不宜在学校工作的人员,不得聘用公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

第十四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校长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原则上应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5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校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结合实际,配备实 验教师、校医等教辅人员,生活管理人员、炊事人员、安全协管员等工勤人员,财务、炊事、安保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 符合相关岗位资质。

第五章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办学,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十八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党的建设要同步谋划、党的组织要同步设置、党的工作要同步开展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学校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发挥其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至少应设立教务、学生、总务(后勤)和招生就业等工作机构,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学校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控、设施、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开展教职工安全卫生岗前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标准化管理;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三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专业培养目标、教学方案、课程标准等须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制定与所开设专业相对应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和教材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并报市行政审批局和市教育局备案后组织实施。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教材选用确定后,应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制定并严格执行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

第七章  教育经费

第二十六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开办资金和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注册资本均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收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学费和住宿费可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八章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教育局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对试办的《专业目录》外专业要限期检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  市教育局牵头建立由行业、企业和教科研机构等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标准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从202112月起施行。如今后国家、自治区或行业制定新规定,则适时修订。

附件:1.钦州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同意现场验收标准

2.钦州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筹设期满)设立现场验收标准

3.钦州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直接设立)现场评审标准

4.钦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场地现场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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