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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桂评组办函〔2022〕61号)“创建示范活动实行中央和自治区两级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废止《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钦州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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