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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4-04-01 15:45     来源:钦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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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1日,钦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印发《钦州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实施办法》?

20231229,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桂退役军人部规〔20234号,以下简称《办法》),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调整重塑,健全完善“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体系。为更好保障我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我们按照《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修订了《实施办法》。修订后,我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保障渠道更加顺畅、待遇享受更加便捷,能够更好保障残疾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钦州市户籍残疾退役军人。

三、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一)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二)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

1.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统筹地区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残疾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其中在优抚医院集中供养的残疾退役军人,由供养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3.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

1.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督促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2.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3.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四)残疾退役军人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按规定补缴,所需费用经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解决。

四、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再补助”的原则实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等各项报销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的总额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每人每年2000元,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每人每年180元。定额门诊由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补助并列入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当年补助额度不累计、不结余到下一年度发生的门诊费用,累计超过当年度定额门诊补助标准部分的由个人自付。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残疾退役军人住院发生符合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以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予以补助,其中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给予全额补助,五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为80%,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为60%。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年度医疗补助封顶线为10000元。

五、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如何保障?

(一)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并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二)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六、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一)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残疾退役军人在本市内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以下优惠:

1.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手术费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

2.医疗器械设备检查费减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3.住院床位费减免比例不低于10%

七、服务程序做了哪些优化?

《实施办法》明确了积极提升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管理服务水平,为残疾退役军人跨地域看病就医费用结算提供便利。

残疾退役军人在已开通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服务的医疗机构就医后,参保的残疾退役军人经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统筹费用、医疗救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剩余的符合医疗政策报销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各补助比例标准一次性结算完毕,所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再定期与医院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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